【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記者 岑志剛)公眾街市攤檔管理不善的問題長期為人詬病。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逾70%食環署街市攤檔租金低於市場水平,同一街市位置相近、面積相同的攤檔,月租分別為130元及1.2萬元,相差足足90倍!公署指出,租金問題導致公眾街市於過去5年錄得16億元虧損。公署同時批評食環署並無限制可租攤檔數目,有承租人租了23個攤檔作貨倉,變相助長濫用情況。
目前全港有99個由食環署管理的街市,合共提供逾1.4萬個攤檔。申訴專員公署發現,多達47%攤檔是以低於市場租金的底價競投出租,76%的攤檔租金低於差餉物業估價署所評定的市場租金水平,導致公眾街市連年錄得數以億元計的虧損。
公署指出,食環署於1998年起凍結租金長達19年,令早年承租攤檔的租金大幅滯後,不少流動小販攤檔十多年來仍繳交每月僅百餘元的特惠租金,導致現時全港24個公眾街市竟同時存在月租200元以下及9,000元以上的攤檔。有同一街市位置相近、面積相同及售賣同類貨物的攤檔,透過公開競投承租的租金較特惠租金多90倍,兩者分別為130元及1.2萬元。
申訴署批食環署縱容低租
公署批評食環署縱容攤檔長期享受低水平租金,造成不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即使去年推出過渡性安排調整租金,但調整幅度甚微,加上原本的租金水平已低,難以減除攤檔租金高低懸殊的問題。
公署建議食環署應檢討以低於市場租金作底價的競投模式和續租制度,並全面制訂循序漸進有效的租金調整機制。
在承租機制方面,現時公眾街市承租人可自動續租,食環署不會把攤檔作公開競投;而全港共7,874個簽署「市政局租約」、「區域市政局租約」或「食環署舊租約」的攤檔,承繼人可在承租人身故後申請繼承租約。公署認為有關做法影響攤檔經營權的開放,削弱整體街市的市場競爭力。
公署並發現,攤檔承租人租賃的攤檔數目不設上限,全港逾700人承租了全港公眾街市中的約3,159個攤檔,佔已承租的攤檔數量逾24%,有承租人租賃多達23個攤檔只用作貯貨,每個攤檔平均月租約695元;亦有兩名承租人將街市內45%的濕貨攤檔全用作經營花卉生意。公署認為食環署此舉做法造成濫用情況,並減少市民購物的選擇。公署建議食環署檢討永久續租的制度,並就每名承租人租賃攤檔的數目設定合理上限。
申訴專員劉燕卿認為,食環署過去5年錄得16億元公帑虧損,與攤檔租金過低有關,而攤檔租金差距太大亦造成不公平現象,並非健康及公平的營商環境。
她續指,攤檔租金較便宜不代表貨品價格較低,未必惠及消費者,食環署應檢討特惠租金是否不合時宜,並重新制定租金水平。
柯創盛:浪費公帑須檢討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柯創盛指,極少數商戶一口氣承租多個攤檔作為存貨之用,十分不理想,顯然浪費公共資源,食環署有必要加強對街市的巡視及監管。他續說,當局亦需盡快檢討街市租金調整機制,在參考市值租金外同時考慮公眾街市過往恩恤政策及遷徙街上的小販攤檔等歷史因素,及公眾街市的功能,致力減少租金調整對商戶造成的影響。
他續說,現時公營街市經營環境欠佳,不少商戶均面對艱難的營商壓力,食環署必須改善街市環境,吸引更多人使用公共街市,公共資源才能夠有效利用,在此之前不應大幅加租。
食環署七宗罪
租金水平滯後 凍租長達19年,76%攤檔租金低於差估署所評定的市場租金水平;公開競投的攤檔租金比享有特惠租金的攤檔超出逾70倍至90倍
削弱競爭 承租人可自動續租攤檔,減少了其他人士可租用攤檔的機會,影響整體街市的市場競爭力
租約世襲 「市政局租約」、「區域市政局租約」及「食環署舊租約」的承租人如在租約期內身故,承繼人或直系親屬可申請繼承租約,影響攤檔經營權的開放
助長濫用 不限租賃攤檔數目,有承租人租賃多達 23個攤檔只用作貯貨,助長濫用情況及減少市民選擇
浪費公共資源 近1,200個街市攤檔被食環署凍結出租,其中60%凍結攤檔集中於5個公眾街市,已被凍結出租達4年至23年不等
執管不力 對顯而易見的違規,包括更改攤檔用途等情況視而不見;輕率接受佯裝的糾正違規形式;沒有對營業日數低於規定的攤檔進行執管
制度漏洞 對攤檔的登記助手數目及身份並無設限,分租者便可假借助手身份主理攤檔,以逃避租約的規管。
元朗同益街市 六成檔凍結出租
申訴專員公署發現,截至去年7月全港公眾街市有1,193個攤檔被食環署凍結出租以撥留作指定用途,其中60%集中於5個公眾街市,已被凍結出租達4年至23年。問題最嚴重的元朗同益街市,更有258個攤檔被凍結出租,佔全街市攤檔總數近60%。
公署點名指元朗同益街市自1995年出現天花滲水的問題後,當時區域市政局已將空置攤檔凍結,以便日後進行維修工程時有足夠攤檔作遷置。食環署先後於2000年、2005年及2016年提出進行維修,卻因未能與攤檔承租人達成共識而擱置,或遭到承租人反對。2016年10月,多達258個攤檔被凍結出租,佔總數的58%。
公署批評食環署嚴重浪費資源,不應為照顧部分承租人的私人利益而擱置改善工程或拖慢工程進度,若有人無理拒絕遷置,食環署應作出執管。
責任編輯: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