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北京市豐台區某商場孩子被搶事件近日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針對當事人在網絡中質疑公安機關處理過輕並提出行政復議的情況,北京市公安局5號組成工作專班對案件開展覆核。昨天(6號)北京市公安局通報了案件的核查情況。
經核查,李某及老伴因兒子與媳婦關係不合,一直見不到孫子,李某的朋友沙某某等三人同情其遭遇,願意幫忙找其兒媳要回孩子。然而,由於將住在同小區的事主張女士錯認為老人兒媳,而發生了搶子事件。警方通報回應了哪些質疑?即便「認錯兒媳」,但搶人的行為業已發生,並擾亂了公共秩序,四名嫌疑人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質疑一:是否真的認錯人?通報:確有相似處,視頻監控佐證
與此前警方的通報及各家媒體披露的細節對照,此次警方的通報集中回答了以下幾個質疑。第一點,李某是否真的認錯人?為何會和好友二次返回商場尋找孩子?
記者了解到,此案過程中由於出現多種巧合,比如李某的兒媳與事主張某恰巧住在同一小區,並在體態上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孩子的年齡相仿等細節,導致李某將事主張某認成自己的兒媳,並發生了誤搶孩子的情況。
警方通報稱,此次,李某與暫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運某某等相約於10月2日來到李某的兒媳所居住的豐台區角門東裡某小區,準備找李某兒媳討要孩子。上午10時許,李某從遠處看到女事主張某推嬰兒車走出小區,從側臉及體型上,錯將張某認成自己的兒媳,在追趕過程中李某摔倒,讓沙某某、高某某和運某某繼續去追趕「兒媳」,三人緊跟事主張某進入附近商場,並有強行抱走孩子的行為,被商場工作人員制止並報警,沙某某等人遂離開商場找到李某,並兩次到商場營運部,對於商場人員阻止自己「帶回孩子」表示不滿,向商場討要說法,後被現場工作的民警帶回派出所詢問。
對於李某等人的供述,辦案民警先後走訪了李某的兒子和兒媳,證實婆媳雙方及夫妻雙方確因感情不合、撫養權等問題有較深矛盾;走訪了事發現場的商場員工和目擊群眾,證實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針對商場員工阻止「奶奶要回孫子」表示不滿,要討說法的情況;通過照片比對,證實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均配戴眼鏡,身高、體態、臉型存在相似之處,且除李某遠距離觀察將人認錯外,來「幫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沒有見過李某兒媳本人;通過居住情況查詢,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二人同住在一個小區內;通過調取監控視頻,也能佐證以上說法。
質疑二:高某某為何沒有被行政拘留?通報:因患多種疾病
第二點,有媒體報道稱,高某某的家屬稱,高某某在天津家中,並沒有被行政拘留。
警方通報稱,豐台分局依據調查情況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之後,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李某、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臟病、腦梗、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停止執行拘留。
質疑三:認錯孩子是否可以不擔責?律師:不具備拐賣婦女兒童罪主觀要件
此外,案件的另一個爭議在於,「認錯孩子」是否就可以不用擔責?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認為,即便是「親孫子」,但搶孩子的行為業已發生,對孩子造成了臉部輕微傷,同時擾亂了公共秩序,李某、沙某某等四人依然要為「搶孩子」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其實在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奶奶並非這個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她沒有權利去搶奪這個孩子,即使是真的是他的親孫子的話。因為這樣會損害這個相應的監護人、也就孩子父母的監護權。第二個她們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因為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擾亂車站商場等社會公眾秩序的,應該相應地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那麼,除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誤搶孩子」的行為又能否構成拐騙兒童罪呢?韓驍律師認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這個罪名是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中轉販賣等等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要求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這個案件來說,以警方的通報來講,(李某等)不是以出賣為目的,所以這個案件應當是不具備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觀要件。
同時,律師表示,如果當事人認為身體、精神上受到創傷與損害,可採取民事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案件發生時間軸
根據監控錄像顯示:
■7點46分,李某的兒媳及其父母帶孩子從角門東裡某小區東門外出。
■10點11分,沙某某出現在角門東裡某小區東門處。
■10點16分,李某給沙某某發了一張自己兒媳婦的照片,並讓沙某某幫忙找這個人。
■10點27分,張某獨自推車帶孩子從小區東門出來。此時,李某試圖追趕張某但摔倒,便委託沙某某跟上去。
■10點29分,運某某、高某某從地鐵角門東站A口出站。
■10點30分,沙某某與運某某、高某某在地鐵站北側路邊與張某擦肩而過。此時,三人不住回頭,並互相說著什麼。隨後,沙某某尾隨張某繼續行進。
■10點33分,張某獨自推車帶孩子進入銀泰百貨商場北門。
■10點34分,沙某某進入商場。
■10點37分,李某和運某某、高某某在商場西側會合
■10點40分,運某某、高某某進入商場北門。
■10點44分,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尾隨張某到達商場北門直梯。
■10點45分,沙某某搶孩子,並招呼運某某和高某某過來,拉住張某。
■10點46分,3人搶孩子未遂,被商場工作人員制止。
■13點03分,沙某某等6人進入商場東門。
■13點06分,乘坐電梯。
■13點15分,李某和沙某某在商場營運部辦公室和工作人員理論。一會兒,李某也進到辦公室。
■15點01分,民警從商場將涉案人員帶離。
責任編輯:京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