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南北稻香村對於「稻香村」商標的爭奪已進行了幾個來回,近一個月,北京、蘇州兩地法院對南北稻香村的商標侵權訴訟相繼作出了一審判決。其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蘇稻使用的「稻香村」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構成對北稻持有商標權的侵犯和不正當競爭。而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結論卻恰好相反,其經審理認定北稻在糕點包裝上使用「稻香村」商標,構成對蘇稻商標權的侵犯。
這兩份看似「對立」的判決引發了公眾討論。目前,兩案一審判決均尚未生效。律師表示,由於兩案訴求不同,兩判決實質上並不矛盾。北京地區的消費者也無需擔心以後吃不到北稻的點心,相關訴訟並不涉及產品的實質銷售問題;但如果蘇州法院的判決生效,北稻在銷售時將需要更換糕點的包裝。
□背景
南北稻商標之爭
已進行十餘年
「稻香村」這個字號,在北京和蘇州兩地都已被使用了百年以上,且均取得了「中華老字號」稱號。
在1982年《商標法》頒佈後,北稻和蘇稻就相繼進行了商標註冊。「稻香村DXC及圖」商標經多次轉手,最終歸於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簡稱「蘇稻」)名下,許可使用範圍是「餅乾、果子麵包、糕點」類。而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稻」)則是在「餡餅、豆包、粽子」等商品上持有手寫體「稻香村」商標。
此後,北稻又將「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標提交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糕點、麵包、元宵」等商品,並獲得核准。而蘇稻提交的扇形手寫體「稻香村」商標申請卻被商評委駁回,蘇稻不服,將商評委訴至法院,這起糾紛一路打到了最高院。
最終,最高院裁定駁回了蘇稻的訴訟請求,並表示此類案件的審理除了要依法進行外,還要尊重歷史、現狀和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全面、審慎、客觀地考量各種因素。如果核准蘇稻的商標申請,會破壞業已穩定的市場共存格局,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訴訟
雙方兩地互訴
判決針鋒相對
2015年,北稻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蘇稻停止在月餅、糕點、粽子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並停止涉案商品在各電商平台的銷售。
而蘇稻絲毫不讓,在今年2月也向當地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北稻立刻停止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標識。
北稻的起訴,針對的是蘇稻在電商平台以「稻香村」商標銷售月餅、糕點的行為。9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蘇稻在糕點商品上使用扇形手寫體「稻香村」字樣,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故一審判決蘇稻在月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故應立即停止線上銷售,並賠償北稻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3000萬元。
而僅僅時隔一個月,10月12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認定,北稻持有的「稻香村」商標使用範圍不包括糕點商品,故一審判決北稻停止在糕點類商品的包裝上使用「稻香村」字樣,並賠償蘇稻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115萬元。
目前,兩案一審判決均處於尚未生效狀態。
□疑問
為何涉案商標均有「稻香村」字樣?
答:不能只看文字 不易混淆即可
在南北稻之爭中,涉及的焦點商標有四枚,這些商標中均包含着「稻香村」字樣。其中,除蘇稻扇形手寫體「稻香村」商標未獲准註冊外,其餘商標均為註冊商標,且都註冊在第30類商標類別上。
《商標法》第28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但為何本案的這些商標能夠被註冊?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常莎律師表示,雖然兩公司的商標中均有稻香村字樣,但視覺效果上存在差別,而南北稻的產品也都分別具有一定知名度,僅「稻香村」三個字的重合,不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更重要的是,蘇稻和北稻早年註冊的兩枚商標雖然都屬於第30類,但具體的使用範圍並不相同。而北稻最新註冊的「北京稻香村」經訴訟被認定與在先商標有明顯區別,因此被獲准註冊。
□疑問
為何兩地法院同案不同判?
答:兩案訴求不同 判決並不矛盾
同是針對註冊商標侵權行為的判決,原被告雙方均是北稻、蘇稻兩公司,但北京蘇州兩地法院在審理後卻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不由得引發了公眾的質疑,兩地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而常莎律師表示,如果仔細閱讀兩份判決可以發現,雙方在兩起案件中訴求並不相同,針對的商品也不同,因此兩案並不是同一個法律關係。
北京知產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北稻針對的是蘇稻未使用其註冊商標,而用與北稻註冊商標近似的圖案進行宣傳、銷售的行為,蘇州的案件則涉及北稻超範圍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
因此,雙方均存在對註冊商標的不規範使用,雖然兩起案件中北稻和蘇稻各勝一場,但兩份判決本質上並不矛盾。
□疑問
兩案判決將會帶來什麼後果?
答:不涉及產品禁售 商標應規範使用
目前,北稻訴蘇稻商標侵權一案已進入二審程序,而蘇稻訴北稻一案剛剛完成判決書送達,雙方均有15天的上訴期,而北稻已公開表示將上訴。因此兩案目前判決均未生效。
常莎律師指出,在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判決中,禁止的是北稻在糕點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而並不涉及具體的產品禁售問題。如果北稻在產品包裝上使用已獲授權的商標,再對外銷售,則並不違背該判決。
如果兩地法院作出的判決最終均生效,則北稻、蘇稻均應依法執行生效判決。也就是說,蘇稻在實際經營中,應當突出使用其取得的「稻香村DXC及圖」商標,而不能再使用扇形手寫體「稻香村」商標。而北稻則需在糕點類商品的包裝上明確標明「北京稻香村」,使用其已註冊的糕點類商標。
「畢竟,北稻持有的手寫體『稻香村』商標使用範圍並不明確包括糕點。」常莎律師表示,如果北稻、蘇稻都能規範使用其各自獲准註冊的商標,則兩地法院看似矛盾的判決,實際都能夠順利得到執行。
本報記者 劉蘇雅 J244
□鏈接
南北稻商標爭議
重要節點
▶1773年
蘇州稻香村茶食店創立。
▶1895年
稻香村南貨店由郭玉生在北京前門地區創立。
▶1980年
蘇州稻香村食品廠成立,系蘇州稻香村公司(蘇稻)的投資方。
▶1983年
北京東城區稻香村南味食品店成立,系北京稻香村公司(北稻)的前身。
▶1997年
北稻獲批手寫體「稻香村」商標。
▶2004年
蘇稻受讓「稻香村DXC及圖」兩商標。
▶2014年
蘇稻申請扇形手寫體「稻香村」商標最終被駁。
▶2015年
北稻獲批「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標。
▶2015年
北稻認為蘇稻商標侵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2018年
蘇稻認為北稻商標侵權,訴至蘇州工業園區法院。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