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特區《國歌條例草案》昨日在立法會動議二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就立法原意和執行細則都作了非常清晰明確的闡釋,任何反對或質疑聲音在條例面前都顯得無力和站不住腳。
自《國歌法》在港立法提上議事日程以來,反對派在國人都應尊重國歌這一大原則上不敢提出異議,就專門在具體執行細節上鑽空子、做文章,包括在吃飯時聽到電視新聞奏唱國歌要立即放下碗筷起立、正在橫過馬路也要立即在馬路中間停步,否則就會犯法,雲雲。這些所謂疑慮雖然明顯多餘,但在部分市民中的確會造成一些混淆,擔心立法後會誤墮法網,動輒得咎。
昨天,聶德權局長就此明確指出:奏唱國歌時的禮儀要求,只適用於「參與或出席」有關場合的人士,對場合以外的人士並不適用。
有關解說,一清二楚,什麼吃飯、過馬路聞國歌也要立即肅立的胡言不攻自破,反對派不要再以此來「忽悠」市民。
事實是,《國歌法》本地立法,是一項十分嚴肅的憲制工作,絕對不是什麼苛求和限制,更不會對市民的正當權利和日常生活造成任何不便與障礙。《國歌條例草案》內容主要有兩部分,一是明確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訂立指引性條文要求市民都尊重國歌;二是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
在「奏唱國歌」部分,《條例草案》以附表形式列出了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人員的就職宣誓儀式,以及升國旗禮、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法律年度開啟禮等。在這裏,規定是明確和必要的,這些場合的性質都涉及到國家主權、尊嚴和特區的憲制基礎,涉及到「一國兩制」,奏唱國歌乃是應有之義,理所當然。
就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儀式奏唱國歌,有反對派議員提出異議,公然表示會以缺席或離席方式表示抗拒。這是非常愚蠢的做法。《條例草案》已明文規定議員宣誓就職儀式上必須奏唱國歌,當事人如故意缺席,在奏唱國歌之後才現身,那麼,唯一的後果,就是其宣誓可以被判定為未有依法完成,因而宣誓無效。以身試法者屆時被DQ,就不要怨天尤人了。
《條例草案》在「保護國歌」部分明確規定,禁止任何不當使用國歌、歌詞或曲譜的行為,以及禁止公開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並就此訂出罰則。而反對派曾對何謂「侮辱國歌」表示不解。
就此,聶德權昨日在會上明確指出:立法目的是禁止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市民若沒有意圖侮辱國歌,是絕對不用擔心,亦不會出現「誤墮法網」的情況。事實是,何謂「公開」與「故意」,不僅不難理解,而且公道自在人心,法庭自會依法作出判決,反對派總不能一味睜眼說瞎話吧?
來源:大公報1月24日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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