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近日,一則甘肅官員醉駕撞人致死被免刑事處罰的消息引發關注。1月25日,甘肅省隴西縣監察委員會官網通報11起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其中提到,隴西縣工商局幹部毛志堯醉酒駕駛致人死亡,後被隴西縣法院判決交通肇事罪,免於刑事處罰。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記者從隴西縣法院的相關刑事判決書中注意到,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毛志堯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隴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隴西縣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不予批准逮捕,毛志堯隨後被取保候審。
判決書顯示,2017年9月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毛志堯駕駛小駕車在隴西縣鞏昌鎮崇文路超速行駛,將正在道路上打掃衛生的環衛工碰撞,致其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毛志堯撥打110報警,交警認定其擔任全責。經司法鑒定,案發時毛志堯血液中檢出乙醇,平均含量為268.15mg/100ml,屬於醉駕。
案發後,被告人毛志堯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事故賠償協議,按賠償協議支付被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費等合計80萬,並取得當事人家屬的諒解。判決書最後顯示,因被告人毛志堯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可以對被告人毛某免於刑事處罰。
該案近期經隴西縣監察委員會披露引發關注後,1月26日,隴西縣法院緊急發佈情況說明,稱已對該交通肇事罪案啟動專案評查,待評查結束後,將及時對外公佈結果。
就此事,廣東翰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龐琨告訴南都記者,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醉駕行為將處拘役一到六個月,並處罰金。此外,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一般處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他認為綜合本案的情況,免予處罰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馬錦林表示,被告人毛志堯在案發後主動撥打110報警,構成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所規定的的自首情節,屬於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次,被告人在案發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事故賠償協議,通過民事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亦屬於法院判定刑罰的酌定量刑情節。
「雖然以上兩種情形均構成酌定從輕的情節,但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僅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馬錦林同時表示,從本案的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來看,被告人醉酒駕駛導致一人死亡的損害後果,其情節及後果均達到嚴重的程度,判決適用免予刑事處罰的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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