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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或今年兩會通過 港澳台投資歸屬待明確

2019-01-31

【文匯網訊】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加開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外商投資法草案(下稱《草案》)。在過去的兩天裡,在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之後,常委委員們分六組(每組27~29人)審議並提出各自的意見。

不久前的2018年12月23日,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距離一讀僅僅一個多月再次審議,這讓多位業內人士更加堅定地預測,這部以「促進和鼓勵」為基礎的法律,將有望在今年兩會期間通過。

港澳台投資是否算外資?

在新一輪對外開放背景下,代表們普遍認為《草案》中第2條所提「外商投資」的定義,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資,需要有一個適當的說明。根據常委會資料,2017年實際投入外資金額排名前十的國家和地區,香港排第一,中國台灣排第三,大陸法律對港澳台資一直以「外資」待遇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稱,通過徵求意見,香港投資者對外商投資法沒有清晰定位港澳台投資表示了關心。她認為需要回應外商投資法包括不包括港澳台投資;假如不包括,那麼外商投資法實施後,如何保障港澳台投資等問題。

她稱,統一的外商投資法在形式上取代了早期的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雖然這三部法律都涉外,但「外」不僅僅是指外國,還規定了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參照相應實施細則處理。這次《草案》標題的外國投資法改為外商投資法,已經為港澳台資納入外商投資法掃清了形式上的障礙。

多位委員也響應了這一話題。呂薇委員建議,在附則當中增加一條「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的投資參照本法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譚耀宗委員建議,應在法律中明確,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也適用本法規定。

但張志軍委員認為,首先要明確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內的法。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界定港澳台投資的性質,從大原則,應該界定為特殊內資。要解決港澳台人士的顧慮,可以考慮採用兩個辦法:一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外商投資法後,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作出說明,給港澳台企業一顆定心丸;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資的相關法律。郭振華委員同意港澳台投資不在本法中作出直接規定,也不直接適用本法,但是考慮到40年來外資管理的實踐,建議在常委會向大會提出議案的說明裡,對港澳台投資的問題有一個適當的說明。

對外經貿大學教授崔凡曾在1月8日參加了人大法工委舉行的座談會。他對第一財經記者稱,通過《外商投資法》這樣一個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確定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原有管理體制的各種規定就更容易得到梳理和修改。預計法律正式實施之前,實施條例與外商投資領域的一些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會加緊制定和修改。」

反壟斷納入《草案》

根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根據建議,此次審議的草案二審稿較一審稿進行了八處修改。

崔凡認為,在一些發達國家,其外商投資立法主要集中在准入審查環節,國內監管以國民待遇為原則,這次立法實際上也是推動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朝著這個方向發展。

例如,讓業界人士普遍關注的是,外資併購需要接受反壟斷審查。一審後,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議增加外商投資併購反壟斷審查的規定。二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增加規定:外國投資者併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此外,增加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二次審議中,大家普遍認為,制定外商投資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於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為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去年12月26日《草案》才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2月24日。在第一財經記者採訪的諸多專家、外資領域律師和業內人士看來,如果流程順利,《草案》在本次審議通過之後,可能緊接著就會在今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來源:第一財經網)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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