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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宗「套路貸」案宣判 涉案7人判刑

2019-02-23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 記者 李昌鴻)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日前公開宣判深圳首宗「套路貸」案件,被告人高某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其他6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判處3年6個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開公司披著民間借貸外衣 詐騙或敲詐勒索借款人

2014年,被告人高某在深圳市註冊成立深圳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租用深圳市福田區某商務中心30樓作為辦公場所,從事民間放貸金融服務。

因自身資金不足,在2017年6月,高某與歐某某達成口頭約定,由歐某某為高某公司提供資金,每月賺取3分利息。同年7月初起,高某先後糾集高某某、譚某鳴、范某強、李某放、萬某偉、王某安和犯罪嫌疑人方某然(另案處理)、陳某文(另案處理)、楊某亮(另案處理)等人,打著民間放貸的幌子,對借款人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行為。

高某作為公司法人,在該犯罪團伙中負責全面管理和幕後指揮;高某某是高某的弟弟,負責安排人員對借款人實施敲詐勒索、起訴及處理借款人投訴、報警等善後事宜;譚某鳴負責公司的財務,負責管理賬目和簽訂合同;范某強、李某放、萬某偉、王某安等人任公司業務員,負責在社會上尋找借款人,尤其是找一些貸款信用差、房產已多處作抵押及急需現金的借款人。

考察房產簽訂空白合同 步步下套引借款人上鉤

該團伙在實施詐騙過程中,范某強、李某放、萬某偉、王某安等業務員會先後到借款人家裡考察房產、然後到公證處進行房產公證,由此騙得借款人的信任,讓借款人相信其公司有很大的放貸誠意。高某得知借款人上鉤後,隨即安排譚某鳴假扮成出資方與借款人簽訂空白借款合同、承諾函、提前還款協議等。

同時,為了後續的虛假訴訟,譚某鳴在其他同夥的配合下,通過交替轉賬的方式,給借款人賬戶轉入遠高於實際借款額的資金,並寫進借款合同上。其後,該團伙成員讓借款人將高出實際借款額部分,即時轉回給其指定的同夥賬戶。接著,該團伙成員利用借款人急需現金的心態,以需先交付保證金、利息、手續費給公司做賬為借口,誘騙借款人將剛收到的實際借款額中大部分資金取現,並交付給跟單業務員。該業務員收取現金後,會以各種理由支開借款人並偷偷溜回到公司,高某隨即將此筆款與參與作案的同夥分贓。

隨後數日,高某某會安排業務員打電話給借款人,以各種理由不給借款人放貸。接著,高某某安排業務員冒充出資人打電話給借款人,以查詢到借款人隱瞞負債為由認定借款人已經違約,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並以法院起訴、查封房產威脅借款人,向借款人勒索虛高過賬金額的款項。在多次勒索未果的情況下,高某便告知歐某某稱借款人有賴賬行為。被害人鄧先生曾向該公司借款15萬元,最後搞得自己300萬元的房子被查封了。

歐某某為了能追討回更多的債務,合夥與高某、譚某鳴等人以實際未履約的借款合同、虛假證明等資料向法院提起訴訟,試圖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獲得向借款人過賬金額的款項。

被告人高某、高某某、譚某鳴、范某強、李某放、萬某偉、王某安涉嫌合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案,由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於 2018年3月12日向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0月18日,羅湖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高某等7人團伙作案的「套路貸」刑事案件。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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