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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丑」罪成候懲

2019-04-10

【文匯網訊】(記者 甘瑜)2014年歷時79日的非法「佔領」一案,區域法院昨日頒下裁決,「佔中九男女」全部各有罪名成立,待9人求情完畢後再作量刑。主審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雖然9名被告提出所謂「公民抗命」概念,但「公民抗命」不能成為辯護理由,並批評若以為政府會因為有數以萬計的人參與「佔領」,就在一夜之間讓步採納「佔中三丑」所提倡的普選是「不現實」和「幼稚」,而認為政府給予正面回應後數以萬計的人就會一夜間散去亦是同樣「幼稚」。法官強調已充分考慮基本法所賦予的和平集會權利,而當控方能證明有關集會不受法律保障,並造成過度不合理的阻礙時,聲稱控罪會造成「寒蟬效應」並不合理。

「佔中九男女」昨日就各自控罪獲得裁決。其中,第四至第九被告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李永達全部控罪成立,而第一至第三被告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下稱三人)各有一至兩項罪名成立。

「抗命」不可造成過度損害和不便

在268頁的判詞中,法官除了交代各人控罪、法律原則等之外,還詳述了對「公民抗命」原則、控罪是否適合、有關比例的衡量等的考慮。

在談及「公民抗命」時,法官指出,雖然被告提出有關概念,但「公民抗命」不能成為被告面對刑事控罪時的辯護理由,而法庭的功能亦非裁定「公民抗命」背後的政治因素,而是聚焦於控罪元素及爭議事項作判決。

法官表示,香港承認「公民抗命」的概念,惟示威者須表現合理,並且沒有造成過度的損害和不便,並以接受法律懲罰去顯示其信念的真誠。

就第二被告陳健民聲稱一直有注意行動所造成的阻礙是否合乎比例(proportionality),法官指出,在公眾妨擾的罪行上,並非癱瘓一個地區或金融中心才算是足夠嚴重的阻礙,三人以此來作為衡量標準是「完全錯誤(totally wrong)」,並指出陳健民在2014年11月時亦表達過「不應對他人造成過大不便」,惟當時已是「遲來的醒覺」。

法官相信,三人在2014年9月27日至28日期間,呼籲「逼爆」金鐘和中環,並宣佈「佔中」啟動時,已經知道大規模的「佔領」必然會對公眾造成過度不便。

至於三人呼籲示威者接受被拘捕的方式,需要幾名警員去搬一名示威者,雖然他們沒有在拘捕時產生衝突,但「一定有意圖延長拘捕行動所需要的時間」,而證據顯示,在2014年12月11日清場當日,警方用了近5小時去拘捕242人。

靠「佔領」逼政府妥協是「幼稚」

三人宣稱如果有數以萬計的人參加「佔中」,政府最大的關注就會是推行「真普選」而非拘捕示威者,法官批評有關主張「不現實」,並直言認為政府會因為有數以萬計的人「佔領」,就在一夜之間讓步,採納三人所提倡的普選是「幼稚」,而認為政府給予正面回應後數以萬計的人就會一夜間散去亦是同樣「幼稚」。

對於有人認為有關罪名「過時」和「模糊」,質疑「串謀犯公眾妨擾」會壓縮公眾行使言論自由、表達自由、集會自由等權利,法官指出公眾妨擾罪符合「歐洲人權公約」中的確定性要求。

稱控罪造成「寒蟬效應」不合理

法官並指出,在檢視有關行為所造成的阻礙是否不合理時,須視乎其程度和持續時間、所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及當中的目的等,強調已充分考慮基本法所保障的示威集會權,惟其他人使用道路的權利同樣重要,故所造成的阻礙不可超越合理界限,當控方能證明有關集會不受法律保障,並造成過度不合理的阻礙時,聲稱「串謀犯公眾妨擾」的控罪會造成「寒蟬效應」並不合理。

法官昨日作出裁決後聽取被告求情,其中戴耀廷和陳健民放棄,只有邵家臻和朱耀明求情。法官今日會聽取餘下被告求情,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逐點解釋6控罪

串謀犯公眾妨擾罪

地點:中環及一帶

被告: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

判詞重點:

■ 三人於2013年3月宣佈發起「和平佔中」,主張違法佔據中環或一帶的公眾地方和道路,以爭取普選特首,同年並接受傳媒訪問、舉辦「商討日」,但由於當時未有提出地點及時間等詳情,因此當時未構成串謀犯公眾妨擾罪

■ 2014年9月、即人大「8·31」決定公佈後,三人宣佈於10月1日在遮打道啟動「和平佔中」,這時就構成串謀犯公眾妨擾罪

■ 三人於2014年9月28號凌晨提前啟動「佔中」,雖然地點與時間和最初計劃不同,只是略為修改原本計劃內容,仍屬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直至12月2日他們自首為止

■ 陳健民稱「佔領」的干擾就像一場颱風,但颱風是市民無法避免自然現象,而「佔領」的主辦方可事先做工夫,將干擾及不便控制在合理範圍內

■ 代表三人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稱,警方施放催淚氣體令更多人佔據道路,是三人意想不到的,但三人宣佈提前啟動「佔中」一刻,他們已預計到警方或會使用催淚氣體,而當警方施放催淚氣體,三人不但沒有呼籲中止行動,反而順水推舟推動行動。此外,催淚氣體是在三人串謀犯公眾妨擾的行為發生後才施放,故對裁決並不重要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地點:添美道

被告: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

判詞重點:

■ 辯方稱警方在2014年9月26日已封閉添美道,眾人不可能在那裡構成公眾妨擾,但警方封路只是出於安全考慮,不代表示威者有權無限期佔據道路,而且案情是指他們煽惑他人在添美道及「一帶」構成妨擾

■ 陳健民和朱耀明沒有親自叫添美道的群眾逼爆金鐘、中環和灣仔附近地區,亦沒叫在場群眾煽惑他人,但基於夥同犯罪原則,如果但若其他人作出煽惑時,在場其他被告也可被視作認同煽惑言行,共同犯案

■ 有充分證據證明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和鍾耀華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基於夥同犯罪原則,陳健民和張秀賢亦干犯相同控罪,朱耀明因不在場,罪名不成立

■ 有充分證據證明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基於夥同犯罪原則,陳淑莊亦干犯相同控罪,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三子因不在現場,罪名不成立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地點:分域碼頭街 被告:黃浩銘

判詞重點:

■ 黃浩銘當日在分域碼頭街呼籲群眾留在馬路,及號召更多人前來,以阻礙消防員到達,有意圖無限期佔據分域碼頭街,而且煽惑他人佔據道路並非合理地使用道路,可以嚴重妨礙交通及造成不便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地點:夏愨道近添美道

被告:李永達

判詞重點:

■ 李永達當日呼籲佔領夏愨道6條行車線,範圍廣泛,是連接灣仔、金鐘及中環的主要道路,而他也有意圖無限期佔據道路,更被警方拍下影片,毫無合理疑點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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