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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騙局可以休矣

2019-04-11

【文匯網訊】「佔中九男女」終於在本周二被判罪成,法官將於本月24日判刑。大公報4月11日刊發署名龔之平的評論文章《「公民抗命」騙局可以休矣》,文章指出:此次判決向社會發出了一個強烈信號:任何人不要奢望以『公民抗命理由逃避法律責任,法庭絕不會姑息披着『公民抗命外衣的違法行為。隨着戴耀廷等人被判罪,反對派「公民抗命」騙局已然覆滅,但清除「佔中」的遺毒,仍然任重道遠。以下為文章詳細內容:

在經過1654天之後,為香港帶來深重災難的「佔中」一案,終於有了判決。九名被告全部罪成,面臨監禁的懲處。本案對維護香港法治而言,具有極其重要的標誌性意義。不僅僅在於對非法「佔中」作了一個恰如其分的定性,更重要之處在於:否定了「佔中」用以迷惑公眾的「公民抗命」謬論。

「不論被告是否主張公民抗命,或是因發動公民抗命而被起訴,公民抗命均不是抗辯理由!」法官陳仲衡的這一句鏗鏘判詞,實際上是判了反對派假借「公民抗命」行違法亂紀之實的「死刑」,也戳穿了反對派的政治謊言。

長達七十九天的事實說明,「佔中」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政治騙局,在這個騙局當中起了關鍵作用的「公民抗命」,本質是政治口號掩飾下的違法行為、是語言偽術美化下的洗腦工程,更是陰險政客埋種下的暴力種子。雖然判決來得太遲,但正義並沒有缺席。「公民抗命」救不了違法者,更改變不了公眾對法治的堅定信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可以用任何理由去逃避罪責。

政治口號掩飾下的違法行為

但凡一場政治運動,都需要政治「理論」作為支撐,差別只在於,這些理論有些反映了人民真實意願與社會現實,有些則只是滿足於個別利益團夥與自私政客的需要。而「佔領中環」正正是後者的代表。從2013年1月16日發表那篇臭名昭著的《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文章開始,「佔領中環」便以「公民抗命」的名義與面目迷惑公眾。既有所謂的「佔中商討日」,又有聲稱的「愛與和平信唸書」,戴耀廷等人將一場香港版「顏色革命」,以「公民抗命」的外衣,成功地在一年半之後的9月28日,將無辜的學生與市民,送上了危險的暴亂邊緣。

然而,不論戴耀廷等人如何扮天真、裝可憐,也不論背後有多少外國政治勢力在支持,在長達七十九天的非法「佔中」過程中,所充斥於其間的,是怵目驚心的違法與暴力行動,更是令民怨沸騰的對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公民抗命」不論以怎樣的政治口號掩飾,也不論以多麼煽情的字句渲染,其本質就是「犯法」。違法就是違法,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脫罪。法官在判詞中一針見血地指出:「公民抗命需要示威者的行為造成的影響,合乎比例地不會造成過大的損害或不便,但三人沒有任何考慮所帶來的影響比例。」事實說明,「佔中」根本是一場不計後果的政治行動。更重要的一點在於,「公民抗命」必然是要主動承擔罪責,但公眾有見到過戴耀廷等人主動承擔罪責嗎?恰恰相反,是他五年來對罪行的不斷否認,對責任的千方百計逃避。

語言偽術美化下的洗腦工程

戴耀廷發動非法「佔中」,背後真正推動者是誰,其實已經呼之欲出。外國政治勢力意圖通過一場大規模的政治運動,去改變香港的政治環境、推翻中央在香港的全面管治權。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進行全面的群眾動員。「公民抗命」是一個舶來品,曾在外國有過實際的經驗,但其本質是違法的。戴耀廷等人在反對派輿論的全力配合之下,用各種似是而非的政治語言,去美化本質是違法的「公民抗命」。

更令人憤怒的是,反對派對「公民抗命」以一種所謂「正義」的包裝,有組織有計劃地對香港的青年與學生進行灌輸。從2013年初到2014年9月,再到其後四年的等候審判階段,反對派的所作所為,與其說是一次政治動員,不如說是一場長達六年的「洗腦」工程。市民可見,「佔中」期間學校老師竟然「組班」到「佔領區」上課、學生放學後留在帳篷「過夜」;有人阻止救護車進入,有人不讓運送盒飯的車輛到政府總部。如果說「佔中」真是「愛與和平」的話,又豈會出現如此極端的行為?現在完全可以說,「公民抗命」是心懷不可告人目的的政客所製造的「政治迷幻藥」,更是針對青年學生「洗腦」的一套「暴力政治學」。

陰險政客埋種下的暴力種子

戴耀廷等人在法庭上辯稱,發動「佔中」,並沒有預料到會有失控的結果。言下之意似乎在說,「佔中」期間出現的暴力以及對社會造成的破壞,他們不應負上責任。這是狡詐的脫罪之詞。事實上,「公民抗命」所鼓吹的「違法達義」思想,所叫喊的「違法光榮」口號,直接催生了一系列的社會暴力。其後出現的對立法會的圍堵以及「旺角暴亂」的嚴重流血事件,所有的源頭無不來自於「公民抗命」。襲擊警員可以稱「公民抗命」、破壞公物可以稱「公民抗命」,所有違法行為,都可以用這四個字作出辯解。

如果沒有「佔中」所鼓吹的「公民抗命」,絕不會有那麼多的年輕人因違法而被控;如果不是反對派不斷宣稱的「違法達義」,又豈有無辜的途人被暴徒襲擊受傷入院?終審法院在「雙學」衝擊政府總部東冀前地一案中,雖然指出「公民抗命是指以公開、非暴力、盡責認真的政治行為,旨在改變政府法律或政策」,但當時已強調:「公民抗命者態度須克制,且不能對公眾造成過度的損害或不便,而假如有關行為涉及暴力,便超出憲法保障的界線,違法者或須全面阻嚇刑罰。」在本案中陳仲衡法官進一步指出,社會不容暴力行為,而「佔中」以「公民抗命」作為理由,不會得到法庭的接受。這是對反對派「公民抗命」的徹底否定。但「佔中」所埋種下的暴力種子,仍然在威脅著香港社會的穩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違法就必須接受法律懲罰。此次判決向社會發出了一個強烈信號:任何人不要奢望以「公民抗命」理由逃避法律責任,法庭絕不會姑息披著「公民抗命」外衣的違法行為。隨著戴耀廷等人被判罪,反對派「公民抗命」騙局已然覆滅,但清除「佔中」的遺毒,仍然任重道遠。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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