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6月7日早7時許,94名冒充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台灣犯罪嫌疑人被我國公安機關從西班牙押解回國。
至此,歷時近3年的中國、西班牙警方聯合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長城行動」取得重大戰果,西班牙已分批共向中國引渡225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台灣犯罪嫌疑人218名。
據介紹,這是我國首次從歐洲大規模押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這次行動歷時之久、出動警力之多、引渡人數之多在世界各國執法合作史上、引渡史上尚屬首次。
詐騙集團流竄至西班牙設點
記者從公安部了解到,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在作案時,通常選擇在東南亞、太平洋島國甚至非洲、歐洲等地設立詐騙話務窩點,利用網絡電話修改電話號碼,冒充中國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工作人員向被害人撥打電話,謊稱被害人涉嫌刑事案件,騙取被害人將資金轉入詐騙分子指定賬戶,之後通過洗錢將詐騙所得贓款轉移至詐騙集團的組織者手中。
在我國公安機關的打擊下,詐騙犯罪集團一些成員轉移犯罪窩點,從中國境內流竄至西班牙設立詐騙窩點繼續從事詐騙犯罪活動。
自2016年3月以來,詐騙犯罪集團以高薪許諾,在中國境內招募詐騙話務人員,到西班牙設立犯罪窩點開展詐騙活動。
這些話務人員出境所需的機票、簽證等費用以及在西班牙的食宿等費用均由犯罪集團頭目及骨幹成員支付。話務人員到達在西班牙設立的詐騙窩點後,由專人統一管理,其護照和手機往往統一收繳保管,不得與外界聯繫,不得隨意外出,以防止其洩露行蹤。
話務人員在經統一培訓後開展電信詐騙活動,一般每月領取約5000元人民幣工資,並按其參與案件的犯罪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涉案金額達1.2億元人民幣
據介紹,2016年上半年,我國公安機關經工作發現,在西班牙境內有大量電信網絡詐騙窩點,並針對我國民眾瘋狂實施詐騙,北京、江蘇、浙江、廣東等地接連發生多起涉案千萬元以上的重大案件,被騙群眾損失慘重。公安部對此高度重視,自當年起先後多次派員赴西班牙開展執法合作,與西班牙國家警察總局組成聯合專案組,追查電信網絡詐騙窩點,查找犯罪嫌疑人,收集固定違法犯罪證據。
在外交部和我駐西班牙使館的大力支持和積極推動下,聯合專案組經艱苦細緻的工作,初步查明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網絡和組織構成。在掌握相關犯罪事實和證據基礎上,2016年12月13日,中西警方共同派員開展代號為「長城行動」的聯合抓捕行動,共搗毀位於馬德里、巴塞羅那、阿利肯特等地的詐騙窩點13個,抓獲並在西班牙羈押犯罪嫌疑人237名,現場查獲了一大批涉案證據,涉案金額達1.2億元人民幣。
中國與西班牙2005年簽署引渡條約
中國和西班牙2005年11月14日在馬德里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此外,2000年11月15日通過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西班牙和中國都簽署了這一公約,據此共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請求外國准予引渡的,由負責辦理有關案件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的審判、檢察、公安、國家安全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見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別會同外交部審核同意後,通過外交部向外國提出請求。據此,中國公安部通過中國外交部向外方就相關犯罪嫌疑人提出引渡請求。
由於相關案件的受害人全部為大陸居民,為徹底查明全部案件事實,本著有利於打擊犯罪、有利於保護受害人利益、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的原則,2017年1月,中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正式向西班牙外交部遞交了犯罪嫌疑人引渡請求書。經過2年多的庭審程序,西班牙國家法院二審作出判決,同意將「長城行動」全部犯罪嫌疑人引渡給中方。截至目前,西班牙方面已向我方引渡犯罪嫌疑人225名,其中台灣犯罪嫌疑人218名。
涉嫌詐騙罪,不涉及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
據介紹,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以上規定,「長城行動」中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結成犯罪集團,涉嫌詐騙罪,可判處的最高刑罰均不涉及死刑。
責任編輯:之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