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澳門特區公報19日刊登於5月15日在里斯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移交逃犯協定》的中文和葡文正式文本。按照協定,請求方可提出移交涉及可被判處 1年或以上刑期罪行的在逃人士。
協定同時規定,葡國有權拒絕移交葡國國民;澳門特區則有權拒絕移交中國國民及澳門特區永久居民,但不包括澳門永久居民中的葡國國民。協定訂明,包括政治犯等不得移交;若移交違反人道主義精神、屬輕微犯罪,又或在缺席審訊下被判刑的在逃人士等,被請求方亦有權拒絕移交。
協定亦設定雙方各自負責提出和接收移交請求的中心當局,葡方是葡國總檢察長公署,澳方是檢察院。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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