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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簡化港澳台居民購房要求 符合條件可購新房1套

2019-08-01

【文匯網訊】為簡化港澳台居民在東莞市購房相關資料,7月31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及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聯合印發《關於簡化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購房相關資料要求的通知》,8月1日起施行。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為簡化港澳台居民在東莞市購房相關資料,7月31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及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聯合印發《關於簡化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購房相關資料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8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通知》,港澳台居民年滿18周歲、在東莞市已領取居住證且個人名下在東莞市無住房的,可以在東莞市購買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港澳台居民在東莞市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符合資格的港澳台居民在東莞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地區居民需提供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東莞市領取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東莞市購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況查詢記錄》。

就該政策,東莞市也進行了官方解讀。近年來,國家先後出台相關文件,規範境外個人購房管理。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規定,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

其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號)規定,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東莞市實行住房限購政策前,境外個人購房執行以上文件規定。2016年10月東莞市實行住房限購政策後,境外個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參照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條件執行。

而根據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社保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東建房〔2017〕 33 號)規定,境外個人在東莞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參照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條件執行。

即:申請住房查詢時需按規定提交購房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文件、家庭關係證明文件以及個人所得稅或社保證明文件等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證明材料,需按有關規定進行公證、認證或轉遞,並附漢字文本。

在粵港澳大灣區的重大歷史機遇下,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莞就業、創業、學習、生活,東莞市根據國家相關規劃綱要及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適時對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購房相關資料要求作出簡化。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境外個人在東莞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仍按《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執行。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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