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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是筆還是槍?

2019-08-20

【文匯網訊】一支鐳射筆,是觀星筆?還是鐳射槍?用途有異,只因性質不同。一把手術刀,可以救人,同樣可以殺人,差別在於拿刀之人。是筆是槍,與此同理。

兩個月來,香港阿Sir飽受鐳射筆之苦。輕者綠光騷擾,如同蚊蠅;重者光柱如劍,直刺雙眼。以騷擾論,是挑釁;以傷害論,是襲擊。某些縱容施暴的人士,卻不顧事實,表示警方是小題大做,稱為攻擊性武器是濫權行為。

果真是小題大做嗎?警方本月就此召開記者會,用繳獲的「鐳射筆」和一張普通紙張現場演示:近距離照射紙張,大約十秒出現白煙,繼續照射後,紙張被燒穿起火。試想一下,換作是視網膜,筆的殺傷力猛於石頭磚塊。

鐳射筆的威力,其實彼此都清楚。警方的記者會,特別提到4年前《蘋果日報》的頭版報導。2015年5月16日,《蘋果日報》稱「高危鐳射筆一秒射盲眼」,而且直指最嚴重情況可導致失明,無藥可醫。現在鐳射筆射向員警,射向了不同意見者,名稱卻變成了「觀星筆」,這是典型的雙重標準。有評論稱,縱暴派是用今日之我打倒了昨日之我。

對於鐳射筆,各國法例均有監管,超標的高能量鐳射筆無疑都被視為武器。英國法律規定,擁有鐳射筆並不違法,但若有人在街上使用或打算使用它照射他人眼睛、汽車或飛機等,就屬於違法。2014年,美國加州男子曾用鐳射射向警方直升機,由此被判14年刑期。

作為民航機師,反對派立法會議員譚文豪早年也提出,突如其來的鐳射光束會騷擾機師,情況猶如在馬路上用強燈照射駕駛者的眼睛「非常危險」。對於鐳射筆之禍,過去要求嚴管,現在走上街頭對準員警,反而變成了文具。如此善變,令人咋舌。

是筆還是槍?用於天文,是觀星的筆;射向他人,是違法的槍。界限其實很分明,無須再玩文字遊戲。

責任編輯:林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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