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海關23日在深水埗一間零售商檢取一款懷疑不安全激光筆,指該產品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條例》) 及其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規例》)。海關提醒市民,由於該類激光筆所發出的光束有機會損害眼睛和皮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讓激光筆照射出的光點射向眼睛。
海關表示於今年3月進行試購行動,從一間零售店鋪購買1款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結果顯示該款激光筆沒有裝配相關安全標準所規定的安全控制裝置。此外,該款激光筆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海關勒令該零售店鋪將該款共13枝沒有標示雙語警告或警誡的激光筆儲存於指定的地方,並且於23日採取行動,向有關零售商發出禁制通知書,禁止他們繼續出售有關的激光筆。目前,調查仍在進行中。
根據消費品安全規例》的規定,凡消費品或其包裝標記有關於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該等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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