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有律師質疑法庭允許黃之鋒、周庭保釋離境一事,因為按已知證據和案例,二人被判監機會很大,而二人亦有棄保潛逃及在保釋期間再犯的風險。
黃台仰案前車可鑒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允許黃之鋒、周庭保釋離境,是「絕對不應該」的事,按已知證據,黃、周被定罪機會很高,而二人離境的目的地,包括台灣等與香港未有移交逃犯安排的地方,若二人棄保潛逃,香港難以追究;另外二人僅以一萬元保釋亦不足夠,以此條件逃避刑責甚至監禁,實在「太抵」。他指出,若保釋期間二人再犯,刑罰或更重。
律師葉俊遠認為,按上訴庭於「2014年衝擊政總案」中對「非法集結罪」頒布的新判刑原則,黃之鋒、周庭基本上一定會被判監,而二人在短時間內提堂,證明律政司和警方對掌握的證據有一定把握,在此情況下允許保釋,很值得商榷。他又指出,黃、周多次獲邀到外國鼓吹「港獨」,與外國有密切聯繫,因此潛逃風險頗高,加上黃台仰案前車可鑒,允許二人保釋期間離港,是錯上加錯。
變相縱容繼續犯案
律師黃英豪接受《環球時報》訪問時亦指出,根據香港的法律程式,類似刑事案件的起訴一般由香港政府律政司負責檢控。在對犯罪嫌疑人提堂的過程中,法庭首先會討論是否允許辯方保釋,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檢控方即律政司的意見。如果律政司認為辯方可以保釋,法庭大部分情況下不會做出與之相左的決定。但黃英豪表示,黃之鋒和周庭都不是初犯,已有前科,而「盟友」已有多人逃離香港,所以檢控方(律政司)應該反對保釋,並對裁判官決定提出上訴。
大公報已於8月19日引述多位法律專家指出,涉及近期極端嚴重暴力案件的疑犯不宜輕易保釋,否則會向社會發放有關罪行不嚴重的錯誤訊息,變相縱容涉事人在保釋期間繼續犯案,在當前形勢下不利於恢復社會秩序、維護法治。包括黃之鋒、周庭在內的部分涉事人在律政司不反對下獲法庭批准保釋,當時律政司僅回覆稱「由於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適宜作出評論」。
來源:8月31日大公報A2版
責任編輯: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