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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倘實施緊急法 無需經立會

2019-09-04
香港持續暴亂,各界呼籲港府實施緊急法止暴(大公報資料圖)

香港持續暴亂,各界呼籲港府實施緊急法止暴(大公報資料圖)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鑒於香港暴力行為持續,社會各界呼籲特區政府考慮運用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圖盡快平定反修例風波引發的連串暴力騷亂。有法律界人士指,有關條例不需經過立法會,只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並刊憲,就能極短時間內實施,在短時間內平息暴亂。

根據緊急法,可就任何罪行規定任何刑罰及制裁,最高刑罰可以包括強制性終身監禁,但不包括死刑。如規例無規定其他刑罰,則任何人違反此法訂立的規例而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兩年。

緊急法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就可訂立任何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行政會議成員、大律師湯家驊今日早上出席電台節目時亦強調,緊急法只是處理緊急事態,並非改變香港現行法律。

有法律界專業人士指,啟動緊急法的程序簡單,只需特首會同行會同意,就可在短時間內通過及實行。該人士續稱,香港所有法例必須刊憲才可生效,而特首會同行會如按緊急法訂下規例,該等規例亦會視為法例的一部分,故必須刊憲。而按法例所述,根據此法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另外,對於坊間另有聲音質疑實施緊急法有違基本法,或不排除有人司法覆核挑戰,但港府一旦動用緊急法,其實已可即時實施,除非有人成功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才需暫停施行。1997年之前曾多方檢討香港法例,該項法律無問題才會得以保留,因此該法最終被裁定違憲機會不大。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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