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清水河
咬斷手指與誤傷他人,哪一行為更惡劣?無期徒刑及三年監禁,哪項罪刑更嚴重?稍有辨識能力的人都可以分出輕重,但昨日兩宗案件,裁判官卻作出令人驚掉下巴的決定。
港大應屆畢業生、22歲男子杜啟華,七月沙田暴亂當中咬斷警員手指,被控兩項蓄意傷人、一項襲警等罪。儘管控方一再強調,控罪性質嚴重,要求維持宵禁令以免再犯。但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不僅批准保釋,同時剔除宵禁令,更減免每周到警署報到的次數。
退休的獨居老人、65歲男子符柱標,日前因不滿「中學人鏈」高呼口號音量過大,疑情緒激動,混亂中傷及一名女教師,令其手指受傷,被控傷人罪。雖然辯方指出,正領取每個月3000元的綜援金,社署剛批出一筆金錢去治療牙齒,亦懷疑患有糖尿病,希望法庭予以有條件保釋。但裁判官卻以「案件性質嚴重」為由,駁回申請。
這兩宗案件,孰輕孰重,其實不難分辨。更何況,杜某共有四項控罪,當中一項是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第17條,即「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俗稱蓄意傷人)」,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獨居老人符某雖然同屬《侵害人身罪條例》,但只是第19條的傷人罪,最高只判3年。不論所控罪名的數量還是罪名的嚴重程度,後者都無法和前者相比,但偏偏罪名重的,卻能享受更「優越」的待遇。
如此判決,公正司法如何得到體現?公眾的疑問在於,在一些裁判官眼中,是否由於疑犯是年輕人,雖然參與了暴亂,但「出發點好」所以就可以輕判?而其他人不論罪名輕重,只要不是與政府警方對着幹,就可以任意重判?
這些質疑絕非由今日開始,暴亂持續三個月以來,此類例子數不勝數。包圍中聯辦並污損國徽的疑犯可保釋,最終審判遙遙無期;但塗污美國駐港領事館,由抓到訴到審僅需三日。黃之鋒涉及參與包圍警總的煽惑罪,裁判官不僅給予保釋,更開恩任由其離境到台北及德國,繼續發表煽動性言論;昨日再有參與非法集會的疑犯,獲裁判官開恩可以離境到台灣;乃至於,四十四名犯有「暴動罪」重罪的疑犯,都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保釋……
如果公正司法無法得到體現,法治也就離淪亡不遠。早前民間發起「監察法官」的行動,尊貴的法官與裁判官,是時候接受市民的合理監察了。香港的法治絕不能毀在一些被政治立場左右的裁判官手中!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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