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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定期存款門檻從100萬降至50萬元

2019-10-15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海岩 北京報道)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根據修改後的條款,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此前,這一門檻為100萬元人民幣。同時,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劉福壽在國新辦吹風會上表示,此次條例修訂取消對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年限、股比、規模等限制,中外資許可條件及業務範圍等基本趨於一致,對中小外資銀行特別是香港銀行保險業是利好機會,有關實施細則等配套制度將很快出台。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制定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在2016年修改後,進行再次修改。此次修改,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限制,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並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則是時隔五年後的第二次修改,在外資銀行准入、吸收存款、人民幣業務等方面均放寬限制。

據劉福壽介紹,新《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放寬對擬設外資銀行的股東以及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的條件。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在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的條件,取消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條件。

同時,允許外國銀行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務的實際需要。

在放寬外資銀行業務限制方面,新條例擴大了外資銀行的業務範圍,增加「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同時明確開辦人民幣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審慎性要求。此外,調整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監管要求,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資產的要求。

劉福壽表示,兩部《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准入條件,豐富了外資銀行的商業存在形式,為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了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這將吸引更多機構來華經營。此外,進一步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經營範圍,降低了部分業務的准入條件,為外資銀行展業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隨着對外開放不斷深化,中外資許可條件及業務範圍等基本趨於一致。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資銀行在華共設立了41家外資法人機構、116家外國銀行分行和151家代表處。境外保險公司在內地一共設立59家外資保險法人機構和131家代表處。

責任編輯: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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