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又是一年國考報名時。10月14日,國家公務員局公佈202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公告及職位表,13849個職位招錄24128人,較之2019年增加近萬人。
據法制日報報道,與以往相比,此次國考的要求更加細緻,首次明確了被開除黨籍、公職的人員以及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等不得報考。由於2020年國考首次明令禁止失信者報名,國考報名資格的准入問題因而備受關注。
● 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以及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體現了公務員錄用的公正合理性特徵,使我國公務員錄用條件更加完善,對相關人力資源發展的導向作用更加凸顯
● 2020年國考取消失信者報名資格,不是對失信者的歧視和苛責,而是依法從源頭永葆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純潔性,充分發揮公務員引領社會誠信正能量的內在邏輯要求
● 在我國公務員制度演進過程中,錄用制度不斷變革發展,主要表現在錄用條件的完善化、考試方法的科學化等方面。同時,公務員的考試錄用也逐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進了相關工作的規範化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業內專家認為,公務員錄用制度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20多年來不斷變革,已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為國家輸送了一批批優秀人才。2020年國考取消失信者報名資格,不是對失信者的歧視和苛責,而是依法從源頭永葆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純潔性,充分發揮公務員引領社會誠信正能量的內在邏輯要求。只有這樣,公務員隊伍的高素質專業化才有可能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才有可能提高。
害群之馬頻頻曝光
誠信缺失影響惡劣
「從2016年開始,鎮裡一些領導就常來吃喝,但每次飯後結賬,都不直接給錢,而是給我打一張『白條』,讓我自己去鎮裡要……」2018年,重慶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白條書記」冉宇航案,並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媒體此前報道,冉宇航自2016年擔任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大同鎮鎮長時起,鎮政府多次到鎮上一家酒樓搞公務接待,並打下2斤多重的白條,共計欠款14萬餘元。
「可以不上警具嗎?」「咱們都是公職人員……能不能不押我,讓我自己跟著走?」2018年4月9日,陝西公務員大廈正在召開藥檢大會。會議中途,陝西省某局女副調研員李某被司法機關帶走時,苦苦哀求執法人員「留面子」。
據瞭解,李某為親屬公司的一筆45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經債權人多次催促、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雙方約定和解後,仍長期拖欠不還。隨後司法機關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對其做出拘留15日的決定。
受訪專家分析稱,從「白條書記」案、李某案來看,幹部隊伍中還存在一些害群之馬,不僅沒有誠信自覺,甚至仗著權力耍賴。
中國紀檢監察報曾撰文稱,立信猶如針挑土,千百次守信,方能換來信任;失信卻如浪淘沙,而一次失守,難挽失信狂瀾。失信即失民心,廣大公職人員不僅是誠信法治的制定者、執行者和維護者,更是社會風尚的引領者,必須堅守誠信底線,在弘揚誠實守信上做出表率、付諸行動,以一言一行帶動誠信「行萬里」。
「誠信問題關係到國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問題。從一些腐敗案件、掃黑除惡案件來看,個別領導幹部以及基層公務員的道德誠信存在問題。道德品質是職業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誠信出了問題,會對社會造成重大的不良影響。」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如社會道德觀念混亂、政府公信力流失、社會不穩定等。
國考招錄新增標準
源頭淨化幹部隊伍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在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條件中,新增了「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和「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兩項規定。
在竹立家看來,這意味著公務員隊伍將更純潔。近年來,黨紀黨規日趨完善,全面從嚴治黨的的做法和經驗被吸收進新公務員法,這對從源頭上純潔和淨化公務員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公務員法修訂後,特別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作為不得錄用條件。這是因為公務員是社會的模範代表人物,應當具有比一般公眾更高的道德水準。不得錄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是對某些違背誠信義務的人進行懲罰和警告。如果公務人員失信,那就意味著他的道德水準尤其是誠信有問題或不合格。從這個角度而言,這些人就不適合進入公務員隊伍。」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說。
正因為如此,2020年度國家公務員考試依據修訂後的公務員法,對報考者提出新的要求。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的介紹,2020年度國考招錄有如下特徵:突出政治要求,將政治素質考查貫穿始終,加大政審考察力度,考察時重點瞭解考生的政治信仰、政治立場、政治意識和政治表現。通過源頭把關,確保新錄用公務員政治素質合格、道德品行良好。
竹立家評價稱,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向現代化強國邁進,為了提高治理水平,對公務員素質要求越來越高。道德素質、政治素質非常重要,此次按照新公務員法的規定,將失信人員排除在外是很正常的,「品質方面有問題的人不能進入公務員隊伍。公務員隊伍是進行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的,道德上有瑕疵的人進入公共單位後,很難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和管理」。
「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報考,將對公務員隊伍起到淨化作用,有利於提升未來公務員隊伍的道德素質、綜合素質。另外,對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非常重要的制度保證,因為公務員是為全社會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的。」竹立家說。
2020年度公務員考試的新規則既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新標準,也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新實踐。
在受訪專家看來,黨管幹部,對黨性的要求不能不高;德才兼備,對道德的標準不能不嚴。報考條件的設置是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第一扇大門,對合乎條件者敞開大門熱烈歡迎;也是第一道防線,對條件不符者堅決說不。因為這是國考,要選出合格的國家公務員。
受訪專家認為,公務員招錄考試,從來都是社會關注的一大熱點。比如,多省將老賴、造假等不良行為納入公務員招錄政審範圍,將品德不端者拒之公招門外。這也表明,今後公務員招錄考試將加大對考生「德」的考察,而不是僅僅看重筆試和面試成績。考生有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差等情況,或將不能被招錄為國家公務員。一時間,公務員招錄考試「考德」成為社會各界熱議的話題,人們對這一亮點充滿期待,但也有人對其操作的公正性表示憂慮。
「對公務員的招錄要堅持德才兼備原則,而精準考察一直是個難題。如何去界定還是要看他的履歷,比如有沒有失信情況、是不是黨員、原來學校單位對他的評價等。公務員錄用除了綜合考試還有個審查環節。綜合考試只是對他的政治信念、立場、觀點的考察。品質考察主要還是在審查階段,履歷是鑒定一個人的客觀標準。」竹立家建議,還可以完善考察體系,比如心理測評,對心理素質、品質的考察是依托心理學的一種比較科學的辦法。另外,公務員隊伍招錄的規範度越來越高,考試的準確度也越來越高,心理測評引入公務員考試是對考試制度的完善。
錄用制度不斷完善
監督機制日趨健全
實際上,在我國公務員制度演進過程中,錄用制度也在不斷變革發展,這主要表現在錄用條件的完善化、考試方法的科學化以及錄用管理的規範化等方面。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行政管理學系主任句華在《中國公務員錄用制度的發展歷程與變革趨勢》一文中指出,近年來,對報考者公共管理素養的要求不斷提高:一方面,新公務員法在公務員條件中加入了政治素質和心理素質的要求,強調公務員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信仰,同時還應有過硬的心理承受能力,以應對公共管理中的各種複雜問題;另一方面,在錄用工作中要求報考者要具備基層工作經驗。
「同時增加了錄用限制性條款。比如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以及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更加體現了公務員錄用的公正合理性特徵。上述條款的變化使得我國公務員錄用條件更加完善,對相關人力資源發展的導向作用也更加凸顯。」句華說。
同時,公務員的考試錄用也逐步有法可依。
多年來,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據句華初步統計,1994年至2011年,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共制定考試錄用法規和政策性文件40多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還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很多地方性的實施辦法、細則和配套政策,公務員的錄用制度從無到有,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
「考試錄用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使得公務員錄用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進了相關工作的規範化。」句華說。
竹立家也認為,過去,修訂前的公務員法對錄用、懲處、升職方面的規定比較模糊、籠統。公務員法修訂後,具體的規定既強化了黨對公務員的領導作用和地位,也能使公務員管理的法治化程度得到提升、使公務員的法治意識得到提高,更好地激勵公務員積極工作、規範行為。就公務員個人而言,應該時刻提醒自己按照公務員法規範言行,並積極、努力提高工作主動性。
同時,《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公務員考試錄用監督機制也在不斷健全和完善。
據句華介紹,從考錄製度建立之初,「五公開」制度便被確立下來,即招考政策、招考職位和數量、報考條件、考試成績、錄用結果全部公開,將考錄的全過程置於陽光下。句華認為,應明確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管理權限處理,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審查。另外,建立違規處罰機制。《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明確規定,招錄機關存在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職位要求、資格條件和程序進行錄用或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佈無效,並對領導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洩露考錄秘密信息、偽造考試成績或資料、協助作弊等行為,要給予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也會被施以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並且,要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句華同時提到,儘管公務員的考錄工作法制化程度不斷提高,但相關制度的執行仍存在一定問題。
此外,國考報名資格的准入門檻越來越高。
竹立家對《法制日報》記者舉例說:「現在北京市把公務員招錄的學歷限制在本科以上,過去大專也可以報考。但不論怎麼變,德才兼備是對公務員最根本的要求,考察機制的完善也是在把德和才結合起來的基礎上下功夫。要依法對公務員進行考試和錄用,要按照公務員法的要求來做,公務員法是公務員最根本的法律,公務員法已經對公務員的考錄標準、程序等都提出了規範化的要求。」
責任編輯: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