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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理應DQ黃之鋒

2019-10-25

文/關 昭

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晚在亞博館為下月舉行的區議會選舉舉行參選人簡介會,並進行抽籤程序。「眾志」黃之鋒竟率眾「踩場」,選管會主席馮驊無法發言,簡介會被迫腰斬。

黃之鋒此舉可說是「狗急跳牆」,他報名參選港島南海怡西選區,但迄今為止未獲得選舉資格確認。

在黃之鋒口中,其參選是「理所當然」,選管會無權阻止,不確認他的資格就是違反基本法有關參選權的規定、就是「不合法」。然而,事實果真是如此嗎?答案是不、一百個不。DQ黃之鋒是依法依規辦事,讓他大搖大擺參選才是違反基本法,才是不符有關選舉規定。

黃之鋒是何等樣人?幹過什麼事?其一貫政治立場和取向如何?已經如同白紙黑字般清清楚楚展示在全體選民面前。根據規定,參選區議會如同參選立法會一樣,參選人必須在「確認書」上簽名,表明真誠擁護基本法、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就意味着,必須反對「港獨」和一切分裂國家領土主權的言行。那麼,請問在這些參選條件中,黃之鋒有哪一樣是符合要求的?

自當年帶頭反「國教」、在「佔中」前夕帶頭翻牆佔領政總前地,一直到眼前暴亂多次赴美英「乞援」,日前甫出獄即赴台叫囂要與「台獨」勢力「結盟」,還有「眾志」綱領寫明港人「自決」,黃之鋒有哪一樣不是違法亂港?有哪一樣不是賣港求榮?有哪一樣不是企圖分裂國家?這樣的人還想參選區議會,還說DQ不讓他參選就是「違反基本法」,黃之鋒的白日夢是不是作得早了些?

區議會是基本法規定的「區域組織」,接受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等事務的諮詢,是特區政府管治架構的組成部分,職能是協助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試問,被美國右派政客和黎智英捧上了天的黃之鋒,還有什麼資格參選!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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