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文\關昭
沙田裁判法院昨日就一宗侮辱國旗案作出裁決,二十一歲被告冷氣技工羅敏聰,公開及故意以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的方式侮辱國旗罪名成立,裁判官李志豪處以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的刑罰。
本港素稱法治城市,市民一貫尊重司法,特區政府亦經常提醒市民不應隨便批評法庭的裁決;然而,相關案件僅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卻令人不能不有所質疑和氣憤。
同類性質案件,一名內地來港遊客月前在花園道美國領事館門前塗字,被判即時入獄四星期。類似的行為,何以厚彼而薄此?在裁判官大人眼中,是否美國領事館不可侮,中國國旗就可以任人塗污和侮辱而不必受到應得的懲罰?
案情透露,被告羅敏聰上月二十二日響應網上號召到沙田參加集會,該集會未獲「不反對通知書」,當日下午,一班蒙面黑衣人將沙田大會堂門外旗桿上的國旗拆下帶入新城市廣場中庭,被告連同其他人將國旗拋擲、噴墨、踐踏、浸水,其後被告將國旗拾起放入手推垃圾車內,推至城門河邊將國旗投入河中,再將垃圾車焚毀。
從事件過程可見,被告是公開、故意及惡意的作出侮辱國旗的行為,並非如其自辯所聲稱的只是一時「貪玩」;而侮辱國旗就是侮辱國旗,所謂「貪玩」絕不是一個可以接納的「理由」。然而,裁判官李志豪卻以被告初犯及「幸好不涉焚燒國旗」等為由而僅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根據特區現行《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刑罰明顯是具阻嚇性的。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的裁決,對今後同類罪行不僅不會起到任何阻嚇作用,相反,只要「不焚燒」,任意侮辱國旗都可以獲輕判,這會向社會傳遞怎樣的訊息!
責任編輯: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