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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尺子需要尺子

2019-10-30

人生而被丈量——從胎兒頭圍到墓碑大小,各種各樣的尺子,標記人方方面面的性質。

屬於自然的,高矮胖瘦、黑白黃棕、男女老幼;屬於社會的,是非善惡、江湖廟堂、有無成就。

有的尺子刻度清晰,比如法;有的尺子刻度模糊,比如情。中國有幾句口頭禪「來都來了」「大過年的」「他就是個孩子」。

什麼叫孩子,天真爛漫嬰兒肥?骨頭的長勢有盡頭,精神的發展沒有疆域。地球上平均1秒鐘出生4個嬰兒,他們降生在不同的洲、國家,所處地理環境、社會文化和家庭條件各不同,於是,他們處在「孩子」範疇的歲月,注定各不相同。

不久前,大連市一名10歲女童遇害,嫌疑人於當日歸案。10月24日,大連公安發佈警情通報:「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緊接著,一些媒體報道,蔡某某曾有過多次疑似騷擾成年女性的行為,並且在作案後從容拋屍,甚至若無其事地與被害人家屬交談。儘管執法機關的處置結果完全符合我國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但人們義憤難平,上述後續報道,更突破了公眾對公共安全需求的底線。

問題到底出在哪兒?尺子和尺子對撞。對世界各國來說,用「法」定義「孩子」,拿「年齡」一刀切,已經是最公平的方式。但當「孩子」作惡,剛性的尺子展露出柔軟的一面,卻無法安撫人情的駭浪。

早在1999年,中國就頒佈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但對未成年人的行為制定了規範標準,更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甚至是具體到繼父母、養父母在管理教育上的責任。也就是說,對未成年人的犯罪預防是有法可依的。可即便參照法律規定,蔡某某的「疑似騷擾行為」卻並不構成「嚴重不良行為」(除非納入「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的標準。

防微未能杜漸,不管是因為立法天然的滯後性,還是犯罪預防本身就存在與人身權利的競合關係,總之,當蔡某某已表現出異常的行為徵兆時,我們的預防機制沒能起到作用,最直接的惡果,就是另一名未成年人遇害。

罪行已經發生,後果無法挽回,只能通過刑罰實現公平正義。公眾對「收容教養」這一結果的不滿,恐怕不只是一心想為蔡某某求刑,還擔心刑罰力度太輕,不能產生有效的懲治和震懾作用。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一向秉承「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類似蔡某某這種極端暴力犯罪,如果沒能受到「相適應」的刑事處罰,刑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目的則無從實現。

但是,遏止極端暴力犯罪,僅憑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不行的。

巴西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8歲,墨西哥的刑事責任年齡是9歲。根據全球資料庫網站Numbeo的統計,2019年上半年犯罪率統排名裡,巴西排第七,墨西哥排第三十五。再來看同樣時間段兩國官方公佈的謀殺案統計,巴西21289起,墨西哥17138起。這麼看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拓寬打擊犯罪的範圍,相當於變相加重了刑罰的力度,也許會是個好辦法?

別忘了,巴西有2.1億人口,墨西哥只有1.2億人口。這個比較並不是單純體現巴西的極端暴力犯罪率比墨西哥低,在同樣低下的執法效率面前,兩者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永遠不可能比「違法必究」更有威懾力。

更何況,法是有其謙抑性的,也就是說,只有在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的涵蓋面很廣,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會使本來有可能用其他方式懲戒、管教、引導的未成年人違法行為,一律適用刑罰。在世界範圍內,英國、德國、俄羅斯、意大利、日本、韓國的刑事責任年齡都是14歲,不難發現,以14歲作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分界點,是一種比較主流的立法形式,這也是由人類成長的一般生理規律和通常認知水平決定的。

有預防制度,也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還是出現了超出公眾接受程度的未成年人極端暴力犯罪,怎麼辦?這是讓全世界一起皺眉的問題。

法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有沒有可能,在「未滿十四周歲」但做出同樣暴行的情形下,加入「個案評估體系」,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生理狀況和心理狀態進行具體評估,並結合其日常生活行為,實施犯罪的手段等,綜合考量其是否具備對自身行為能力和行為後果的認知,如果評估結果與成人無異,可以在現行法律基礎上,等同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的刑責,「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種方法也許存在可操作性,因為未成年人的極端暴力犯罪行為較之成年人還是少數,對個案的具體評估並不會佔用很大一部分司法資源,如果能避免個別未成年人因處罰不到位導致再犯罪,同時平抑公眾對可以「法外行走」的個體不安感,這個社會成本是可以接受的。

當然,「評估」似乎是個有彈性的概念,一旦付諸實踐,難免會有徇私枉法的空間。這就需要讓尺子盯著尺子——評估要建立「標準」,就算是主觀性最強的心理評估,也要有符合標準的專家,通過標準的測試程序,依據標準的學術參照,給出標準的分析結論……在評估體系裡制定的標準越多,尺子的刻度越密,可「斡旋」的空間就越小,結果也就越公正。

我會這麼想,是因為在我心裡,像蔡某某這樣的未成年人,不該逃脫刑事處罰。現行法律的規定,我能理解,但一想到這世界上、這個國家、某座城市——也許就在我或我親人居住的小區裡,就有一個擁有成年人認知水平和實施能力,並對他人懷有侵害意圖的未成年人,我會覺得不安,會覺得恐懼,是的,我很難接受這種「法律的餘數」。

這麼想的顯然不只我一人,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應該成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傘,建議修改相關的法律,予以嚴懲。」可以想見,即便草案通過,這裡的「嚴懲」也是比對成年人的刑責從輕處置,但這終歸是法的與時俱進,並嘗試在負刑責與不負刑責之間建立一套過渡的懲戒機制。

再說到理解,在這起案件中,被害人本應下午3點半回家,後因遲遲未歸家屬報案,發現屍體是晚上7點左右,地點在被害人家附近百米左右的灌木叢中,且身中數刀,案發第一現場是蔡某某的家裡……我想不明白的是,就算不是光天化日之下,可也不是入夜無人之時,蔡某某如何能將一具帶血的屍體,在無人目擊的情況下,順利運往拋屍地點呢?

搞清楚這件事,也許需要另一把尺子。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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