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網站,近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佈《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到,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等方面內容。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表示,未成年人節目一直是廣播電視管理的重點,總局多次發文對此類節目予以規範。但近年來,部分未成年人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中,出現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裝「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調侃、侵犯隱私權等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其中個別節目有「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傾向,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為了規範未成年人節目,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規定》明確,未成年人節目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正確導向,注重保護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和人格尊嚴等合法權益,堅持教育保護並重,實行社會共治,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傾向。
《規定》提到,國家支持、鼓勵含有下列內容的未成年人節目的製作、傳播:
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引導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發揚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樹立優良家風;
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
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情感,體現人文關懷;
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積極向上的精神面貌;
普及自然和社會科學知識;
其他符合國家支持、鼓勵政策的內容。
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除健康、科學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話題、畫面;
肯定、讚許未成年人早戀;
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表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宣揚、美化、崇拜曾經對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和實施殖民統治的國家、事件、人物;
宣揚邪教、迷信或者消極頹廢的思想觀念;
宣揚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觀、婚戀觀、利益觀;
過分強調或者過度表現財富、家庭背景、社會地位;
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及遊戲項目等;
表現吸毒、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其他違禁藥物;
表現吸煙、售煙和酗酒;表現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擾亂社會秩序等不良舉止行為;
渲染幫會、黑社會組織的各類儀式;
宣傳、介紹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為目的,製作、傳播的節目中確有必要出現上述內容的,應當根據節目內容採取明顯圖像或者聲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在顯著位置設置明確提醒,並對相應畫面、聲音進行技術處理,避免過分展示。
《規定》要求,不得製作、傳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進行商業宣傳的非廣告類節目。製作、傳播未成年人參與的歌唱類選拔節目、真人秀節目、訪談脫口秀節目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節目製作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狀況,製作、傳播相應的未成年人節目,並採取明顯圖像或者聲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製作,應當事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不得以恐嚇、誘騙或者收買等方式迫使、引誘未成年人參與節目製作。製作未成年人節目應當保障參與製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充足的學習和休息時間。未成年人節目製作過程中,不得洩露或者質問、引誘未成年人洩露個人及其近親屬的隱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達超過其判斷能力的觀點。對確需報道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當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等個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人當事人身份的資料。對於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內容的畫面和聲音,應當採取技術處理,達到不可識別的標準。
《規定》明確,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製作,其服飾、表演應當符合未成年人年齡特徵和時代特點,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
未成年人節目應當嚴格控制設置競賽排名,不得設置過高物質獎勵,不得誘導未成年人現場拉票或者詢問未成年人失敗退出的感受。情感故事類、矛盾調解類等節目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糾紛採訪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參與節目錄製和現場調解,避免未成年人親眼目睹家庭矛盾衝突和情感糾紛。未成年人節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測試,放大不良現象和非理性情緒。
未成年人節目前後播出廣告或者播出過程中插播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專區、鏈接、頁面不得播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觀看的廣告,其他未成年人節目前後不得播出上述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未成年人廣播電視節目每小時播放廣告不得超過12分鐘;(五)未成年人網絡視聽節目播出或者暫停播出過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廣告,內容切換過程中的廣告時長不得超過30秒。
責任編輯:林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