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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病人拒絕隔離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2020-02-10
疑似病人拒絕隔離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新華社)

疑似病人拒絕隔離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新華社)

【文匯網訊】10日,中央依法治國辦、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簡稱《意見》)。

《意見》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第一,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第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責任編輯:曹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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