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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禁野味草案出爐 組織者可罰5萬

2020-03-03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方俊明)《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目前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提出禁止食用包括人工繁育與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等4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其中特別指出,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同時擬定了罰則,食用個人最高罰2萬元(人民幣,下同),而組織食用者最高罰5萬元。

內地部分民眾濫吃野生動物,圖為海關繳獲的走私穿山甲鱗片。(記者 方俊明 攝)

內地部分民眾濫吃野生動物,圖為海關繳獲的走私穿山甲鱗片。(記者 方俊明 攝)

不得以藥膳名義吃野味

據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發佈《草案》公告,禁止食用包括四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一是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二是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三是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四是國家、省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人工繁育、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經營、運輸、貯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酒樓、餐館、飯堂等餐飲經營者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食用個人最高罰2萬元

《草案》還擬定了罰則,對在酒樓、餐館、飯堂等經營場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分兩種情況予以處罰:一是食用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對食用人每人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二是食用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對食用人每人處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在商品交易市場或通過網絡交易平台,以食用為目的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視是否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別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或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據了解,市民和社會各界可在3月9日前對《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而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擬對《草案》於2020年3月中旬進行審議。

責任編輯: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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