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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減免企業社保費200億 惠及70餘萬企業

2020-03-07
疫情期間,企業工作人員在行政服務大廳辦理業務(記者 郭若溪 攝)

疫情期間,企業工作人員在行政服務大廳辦理業務(記者 郭若溪 攝)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 記者 郭若溪)為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台了《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實施意見》,對深圳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作出了具體規定,惠及深圳70餘萬家企業,預計將減免企業社保費約200億元。為不增加企業負擔,提升經辦效率,符合條件的企業免填單、免申請,即可自動享受減免政策。

據了解,深圳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的適用對像為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減免僅為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納入此次減免政策範圍。

從企業類型上劃分,適用對像將分為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以及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

組合拳:免征+減征+延繳+緩繳

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免征、減征、延繳、緩繳、階段性降費及浮動費率政策和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的減免政策。。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深圳中小微企業的基本養老、地方補充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2020年2月至4月,免征深圳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單位繳費。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的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後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延繳基本養老、地方補充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也可延期繳納),補繳應在疫情解除後的3個月內完成,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2020年12月,緩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參保單位在延繳和緩繳期間,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2月1日以後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

職工社保待遇不受繳費減免或延緩影響

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力度大、範圍廣,是否會對社保基金運行和社保待遇發放產生影響?據了解,總體上,深圳社保基金結餘量大,支撐能力較強,有充足的能力執行社保減免政策,確保各項社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間,職工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受繳費減免或延緩的影響。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實施期間,企業是否需申報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是減免企業應繳社保費的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和減半徵收的單位繳費部分仍需繳納。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各用人單位仍應依法申報繳費,履行好企業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對於未申請延繳、緩繳的用人單位,社保費徵收機構將在3月從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托收應繳的社保費。對於已報備延繳的企業,延期繳費方式不變,即不統一托收。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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