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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30周年|行政主導是特區政治架構正常運作的前提

2020-03-30

【文匯網訊】點新聞《基本法30周年百問百答》欄目上期介紹了基本法有關香港特區政治架構以行政主導為基本原則。基本法雖未在文字上對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作出明確規定,但本著普通法的習慣成法原則,完全沿襲了港英時代的行政主導香港事務的原則,制定了香港政治架構中的行政主導原則,即在香港政治體制中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機構的關係上,既做到互相獨立,互相制約,又要保障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權主導政治體制的運作,以確保特區政治體制能夠有序有效有力運作。

香港特區政治體制中的行政主導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層面:

第一,以行政長官為權力核心。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是接受中央政府委任的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中央政府管轄特別行政區具體事務,行政長官處在政治制度中的權力核心地位。作為特區的行政長官,其地位高於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在整個特區政治架構中至高無上,佔據主導地位。

第二,行政長官的權力來自於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對其授權,行政長官代表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的權威至高無上,不容挑戰,因而行政長官的權威亦不容挑戰。從法理邏輯上,唯有中央政府有權質疑行政長官的權力,並對其權力作出闡述演繹規限,行政長官只是對上,即對中央政府負責。行政長官的權力在特區內部不受政治約束,只受相關法律制約。

第三,行政長官集特區的代表權與政府的行政權於一體,受中央政府委託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並公佈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向中央政府提名主要官員人選,委任政府官員、法官等,同時亦行使特區政府的權力,如領導政府,制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等。行政長官對特區有領導統領權,因此必須具有至高無上的管理權。

第四,行政主導並非個人集權。根據基本法有關規定,行政長官的重大決策要諮詢和聽取行政會議的意見,如特區政府擬定推出的財政預算案要經過立法會。所以,行政長官的個人權力作用是與行政會議和政府的集體作用結合行使的。基本法規定財政預算案須經過立法會審議通過,就是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制衡,政府也要對立法會負責。但正如近期反對派揚言將爭取立會過半數議席以否決政府全部議案包括財政預算案,基本法亦明文規定當財政預算案被否決後,特首有權依照往年財政預算案之主要內容即時執行,以免政府陷入停擺狀態。所以,行政主導不等於行政集權,更不等於個人集權專權擅權,亦不等於在政治權利平衡中沒有分權。

第五,香港行政長官不是由立法會選舉產生,因此立法會不能對行政長官投不信任票,更加不能否決行政長官,只可以依照港英時代慣例對行政長官發表的施政報告表達致謝動議。行政長官的行政主導與是否能夠取得立法會中的多數沒有必然的聯繫,爭取取得立法會中的多數支持只是為了更有效施政而已。由於香港是轄於中央政府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而非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中央不干預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一旦發生行政與立法衝突僵持,中央不裁決,又不能不解決,就必須建立新的機制。那就是立法會再次否決行政長官的動議後,行政長官完全可以根據既有機制繼續履行施行相關動議,而不受立法會約束,立法會對此亦無可奈何。

第六,在「一國兩制」下,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行政長官的獨立性和權力足以能夠負起此責。行政長官對特區負責,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他的權威要能夠享有自行解決特區內部矛盾的權力。即行政長官能夠在特區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全權主導特區事務,又能在特區內部出現任何紛爭衝突時平息化解矛盾,使特區各階層能夠產生向心力,共同推進「一國兩制」在特區行穩致遠。

第七,行政長官的權力基礎來源於中央授權,其行使權力的法理基礎是基本法。自然,行政長官完全可以不受特區內部制約而能全權解決特區內部一切事務。

從這個意義上講,特區的政治架構是集權式而非分權的。這種集權意味著行政長官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對特區事務一錘定音,而不是左顧又問,左顧右盼,瞻前顧後,瞻左顧右。這亦要求特首需要一個更高更寬的政治視覺、政治敏感與政治執行力,能夠統籌駕馭特區複雜的政治局面,能夠在特區縱橫捭闔,長袖善舞,廣泛團結包容各黨各派,匯聚各界力量,共同推進特區事務。

第八,行政長官是中央委任的,自然,中央政府在一般情況下將一如既往地全力支持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由於基本法立法原則是對香港政治事務宜粗不宜細,所有規定只是一個籠統的框架原則,加之「一國兩制」實踐是前所未有的創舉,在具體實踐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從而產生政治紛爭甚至法律爭拗。但時,基本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也就決定了中央政府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堅定不移地支持自己委託的管理香港事務的行政長官,即行政長官在任何時候都握有中央支持這一尚方寶劍,這也是是香港特區政治架構中行政主導的全部核心所在。(基本法30周年百問百答之二十一)

(大文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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