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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陳淑莊與40人酒吧聚會不屬豁免項目

2020-04-04

【文匯網訊】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4月2日晚在深水埗一間酒吧內與約40人聚會。政府發言人回應指,據報有立法會議員聲稱有關酒吧在聚會期間落了一半鐵閘及沒有營業,而參與聚集人士在聚會期間有保持社交距離。《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或《規例》) 已於3月29日凌晨零時生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亦已根據《規例》,指明由3月29日至4月11日期間內,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羣組聚集。不管是否屬於立法會的職能,亦不屬獲豁免的群組聚集。

發言人指出,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私人物業如容許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不時進入,例如食肆、酒吧及戲院等,該私人物業亦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規例中有關禁止群組聚集的規定亦適用。同時,立法會並非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議員在議會以外其他場合參與或組織群組聚集,不管是否屬於立法會的職能,亦不屬獲豁免的群組聚集。

政府強調,政府立法禁止羣組聚集,是為了降低傳播病毒的風險。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嚴峻,市民應盡量減少社交接觸以遏止病毒傳播。人多聚集的聚會是高危活動,不單止對參與者的生命與健康造成威脅,也會對其他市民的生命與健康構成風險,活動主辦者亦有可能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政府再次提醒市民應減少外出及避免聚餐或聚會等社交活動,並盡量與他人保持適當的社交距離,以有效切斷病毒的傳播鏈。

根據《規例》,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不時進入的地方;即使某私人物業,如果容許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不時進入,例如食肆、酒吧及戲院等,該私人物業亦會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而《規例》中有關禁止羣組聚集的規定亦會適用。因此,相關酒吧內的羣組聚集是否在公眾地方進行,會視乎實際情況。如當時情況下,公眾人士仍有可能進入酒吧範圍,即可能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規例》中有關禁止羣組聚集的規定亦適用。根據《規例》,任何人如參與或組織被禁止的羣組聚集,或明知而容許在其擁有、控制或營運地方進行該羣組聚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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