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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下周是特區政府制止郭榮鏗濫權的關鍵時刻!

2020-04-18

文/馮煒光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繼本周一(13日)中聯辦和國務院港澳辧(「兩辦」)分別批評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內委會)「空轉」亂局並點了緃暴派議員郭榮鏗的名字,中聯辦在本周五 (17日)以答記者問方式,再次點名批評郭榮鏗。

中聯辧在訪問中表示,「郭榮鏗的刻意濫權,造成内委會停擺,嚴重干擾立法會正常運作,嚴重阻碍立法會依據基本法履行職能,導致大量涉及經濟民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立法活動無法進行。」

郭氏卻對中聯辧批評持極度輕藐態度,17日再度在內委會選舉「拉布」後(半年來的第15次會議,仍然未進行內委會主席選舉),臨結束時還得意揚揚地向兩辦叫板,叫兩辧「慳D喇!」郭氏的囂張, 溢於言表。

由於郭氏等人一向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嗤之以鼻,故郭氏似乎忘記了2016年11月的人大釋法內容。其中第三點是這樣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這裡要注意「及其」兩字,即公職人員宣誓是對中國「及其」香港特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意即 2016年10月郭氏宣誓成為立法會議員時,是對國家「及其」香港特區的法律承諾。國家有權追究郭氏的法律承諾是否兌現?

此外,這段釋法也寫了「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中央政府眼中, 郭氏肯定已「從事違反誓言行為」,否則不用在一周內兩度砲轟他。問題是:中央政府會如何要求郭氏「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筆者注意到4月26至29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之時,倘若屆時香港特區政府仍然未肯出手制止郭榮鏗濫權,港澳辧和中聯辦完全有足夠理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按2016 年11月這段釋法,裭奪(DQ)郭榮鏗的議席,制止郭榮鏗濫權。

因此,下周是特區政府下決心行動的關鍵時刻,簡單而言,特區政府可以即時入禀法庭,以違反誓言為由,要求法庭宣布即時中止郭榮鏗立法會議員資格。廉政公署亦可以「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罪立馬拘捕郭榮鏗。但這些必須在4月26日前完成,否則因為特區政府猶豫不決,中央或許會自行出手。

筆者只是一介布衣,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部署沒有任何內幕消息,但從中聯辦一周內兩度點名郭榮鏗,而郭氏及其所屬的公民黨卻擺出「不惜一戰」的態勢。郭氏和公民黨這種不知進退,只會像中聯辦 4 月17日的「答記者問」所言, 「最終總要為自己的行為埋單」。

究竟特區政府是否願意出手?筆者拭目以待。但筆者奉勸那些自命聰明的「香港精英」,不要以為打打嘴砲,便可以忽悠中央。真的勞動到中央出手時,「埋單」可能不只是郭榮鏗和緃暴派。屆時,這些「香港精英」可能噬臍莫及,悔不當初﹗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之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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