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警方於去年7月27日元朗衝突現場附近,截查3名年屆18至25歲的男子,並從他們身上搜出鐳射槍、伸縮棍、丫叉、彈珠和氣槍等攻擊性武器。3名被告承認控罪,並於今日(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其中兩名被告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監8個月。另1名被告則因「管有仿製火器」罪成, 被判入勞教中心。
今次案件是修例風波中第3宗有關藏有鐳射槍的案件。判刑方面,今次判監8個月是最重的一宗。之前兩宗案件,考慮到被告的年齡及案情,兩人分別被判罰款及進入更新中心。
警方重申,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管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另外,任何人如管有仿製火器,最高可判處監禁2年。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曹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