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武漢市政府5月20日官網公開消息,關於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格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知公佈,其中包括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格禁止捕獵野生動物、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等。
全文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格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12號)精神,做好我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格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一)所有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湖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載明的陸生野生動物,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對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的動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或者水生野生動物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嚴格禁止捕獵野生動物。全市行政區域為野生動物禁獵區。除科學研究、種群調節、疫源疫病監測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並依法辦理特許獵捕許可證或者狩獵證外,禁止獵捕受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開展清山清網清套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獵捕行為。切實加強野外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管理,促進野外種群恢復和保護。
三、嚴格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管理。禁止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和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及動物展示展演需要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破壞其野外種群資源,並確保具備必要的場所、設施、技術、衞生防疫條件。
積極引導現有以食用為目的陸生野生動物養殖企業(戶)轉型調整。對受到影響的合法陸生野生動物養殖企業(戶),由各區(含開發區、風景區,下同)給予一定補償後退出養殖。對人工繁育種類已列入本通知第一條所述畜禽、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養殖企業(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四、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網絡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農(集)貿市場、餐飲場所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寄遞等經營者和媒介,不得為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消費、宣傳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生產、加工、經營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採取發佈廣告、製作招牌或者菜譜等方式,宣傳、招攬、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從事非法野生動物交易。
五、嚴格野生動物行政許可。停止受理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繁育、出售、購買、進口陸生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申請。對已經依法辦理的以食用為目的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許可證件或者文書,依法有序撤回並予以註銷或者申明作廢。對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嚴格依法審批,加強檢驗檢疫。
六、加強野生動物監督檢查。加大對交易市場、餐飲酒店、電商平台、食品加工等場所的野生動物違法行為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取締或者查封、關閉違法場所,對違法企業、違法個人予以懲處,將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實行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布。
七、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違法行為。全面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對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八、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積極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和公共衞生安全宣傳教育,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營造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良好氛圍。
九、落實保護管理責任。各區、市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形成屬地管理、部門協同、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各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責任,明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園林和林業部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獵捕、繁育利用監管,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水生野生動物獵捕、繁育利用監管及實施合法飼養、捕獲野生動物的檢疫,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野生動物加工、食用、交易和廣告監管,交通運輸、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野生動物運輸、寄遞監管,海關負責出入境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監管和檢疫,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獵捕、繁育、運輸、加工、交易野生動物犯罪案件。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野生動物管理相關工作。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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