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鄒珍貴)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長江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何大春向記者表示,湖北省新冠疫情爆發期間,疫情防控應急採購主要表現出緊急與短缺特點,目前的《政府採購法》適用於社會正常有序運行情況下的採購行為,而不包含重大災害緊急情況的採購,為此,應完善相關法律依據和規章制度,令應急採購有法可依。
何大春表示,湖北新冠疫情爆發期,一方面疫情防控採購的口罩、消毒液、防護服等防疫物資直接影響人們的生命安全,因而對於時間的要求十分緊迫。另一方面,重大疫情所需物資需求量突然大幅增加,尤其是某些特定物品與服務的需求量突然之間迅速增加,需求種類眾多,易導致物資短缺。「緊急」和「短缺」這兩個特點導致疫情防控採購顛覆了普通採購中以市場競爭為基礎配置資源的經濟學機理,通常的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無法滿足應急採購的相關要求。
2020年2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的講話明確指出:「要建立國家統一的應急物資採購供應體系,把應急物資保障作為國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在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國家層面的應急採購制度,將大大提升我國應急採購能力,讓應急採購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何大春建議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採購制度。政府實施災害時期緊急採購不能隨意決定,而是需要通過某種程序,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據相關制度規定,對災情進行評估,最後宣告是否啟緊急狀態採購法令。疫情和災難時期屬於特殊時期,政府對採購的管理職能和範圍需要根據特殊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應該比平常政府採購的職能和管理範圍更大。期間採購資金來源主要來源於政府應對災害的儲備資金、政府災害後臨時緊急追加撥款、社會各界的捐贈等。對於十分緊急的物資與服務採購,能夠就近和及時採購的,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但採購價格需要進行評估和公開;對於需求比較緊急,但可以適當後緩一些的物資與服務需求,可以採取除單一來源採購以外的談判採購方式。談判採購的目標是在保障需求的情況下,儘可能尋找到更好更適合的供應商;對於災後恢復與重建中採購數量較大、質量要求更高、需要嚴格控製成本、公開性和透明度要求更高的採購項目,應該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對於一些需要招標但時間相對緊迫的採購項目,可以採取特殊時期的特殊辦法,即簡化程序、縮短等標期限等,如將法定等標期限的20天,改為15天、10天甚至5天,有效兼顧採購效率和採購的競爭性。
他強調,疫情防控和災害時期政府資金與捐贈資金的採購,必須有特殊的、比平時更為嚴格的監督與管理。包括疫情和災害情況的公開、疫情和災害防控採購的啟動、特殊時期政府採購程序、特殊時期政府採購方式的選擇、特殊時期政府採購的特殊監督主體組成、特殊時期政府採購供應商及其合同的評估、特殊時期政府採購的貨物與服務的供應商、供應數量、質量、價格、交接、驗收、支付等等,都應該有嚴格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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