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因受賄近50萬元,貴州茅台集團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茅台電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聶永近日經二審改判獲刑三年。5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步的《聶永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簡稱二審判決書)披露了上述信息。
據中國新聞網報道,公開信息顯示,聶永,男,1971年8月出生於貴州省仁懷市,漢族,碩士研究生,曾任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兼專賣店部經理,貴州茅台電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職。
2018年11月22日,聶永因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經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監察委員會決定被採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銅仁市公安局萬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執行逮捕。
二審判決書介紹,2019年12月16日,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就聶永犯受賄罪一案作出(2019)黔0628刑初233號刑事判決。
原判認定,2009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聶永先後擔任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兼專賣店管理部經理、茅台電商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茅台酒經銷商在茅台酒銷售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劉某現金人民幣300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潘某現金10000元和價值79100元的勞力士牌手錶一塊、岑某現金10000元、劉某1價值53200元的勞力士牌手錶一塊、謝某價值9000元的浪琴牌手錶一塊、馮某價值7194.31元的黃金飾品兩塊、張某價值28887.49元的黃金飾品一塊,共計價值折合497381.80元。
另查明,聶永所收現金320000元已被銅仁市紀委依法追繳;手錶三塊及黃金飾品三塊被銅仁市監察委員會依法扣押。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聶永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其犯罪所得現金人民幣320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手錶三塊及黃金飾品三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聶永不服,以其自首、積極退贓等為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銅仁市中院二審審理查明,原判認定2009年至2017年期間,上訴人聶永先後利用職務便利,為茅台酒經銷商在茅台酒銷售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497381.80元的事實清楚,相關證據已經一審法院舉證、質證,查證屬實,對一審法院認定的相關事實和證據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判決書指出,原判認定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但原判未認定聶永有自首情節,導致量刑不當,應予改判。
2020年4月20日,銅仁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
一、維持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628刑初233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中的定性部分和第二項,即被告人聶永犯受賄罪。聶永犯罪所得現金人民幣320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手錶三塊及黃金飾品三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撤銷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628刑初233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中的量刑部分,即判處被告人聶永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聶永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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