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經江蘇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過程進行規範指導,並規定決策機關違反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據揚子晚報報道,五個方面的決策事項適用於新辦法,包括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其中,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涉及宏觀調控的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從啟動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策的公佈執行和調整、法律責任等方面逐一明確了相關程序和規範要求。比如,除了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之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特定群體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等等。
辦法規定,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公佈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佈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對於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以及其他有必要的情形,可開展決策後評估。決策後評估結果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決策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均將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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