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歷來金額第三大的「洗黑錢」案件26日判刑,一名內地女子串謀他人清洗約60億元(港幣,下同)犯罪得益,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囚6年8個月。香港警方表示,判刑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據香港中通社報道,案件26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判刑。案情指,63歲被告張靜承認經內地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名香港男子,並在對方教唆下於香港開設一家報稱處理電子零件買賣的貿易公司。
2011年2月,被告以公司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並將帳戶密碼、提款卡及相關文件交給該名男子後返回內地,被告獲得約3000元報酬。涉案公司沒有實際業務,但銀行帳戶在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間,曾與600間公司進行近9500次交易,總交易額達59.7億元。大部分存款入賬後就被提取,特徵與一般「洗黑錢」模式相符。
被告2018年9月入境香港時,因串謀洗黑錢罪名被捕,早前在香港高等法院承認控罪。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考慮到被告並非案件主腦,也不涉及跨境「洗黑錢」行為,故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可扣減刑期,故判囚6年8個月。
判刑後,香港警務處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署理總督察沈灝旻在法院外會見傳媒時說,警方仍然調查該名負責操作銀行帳戶的本地男子身份,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他還呼籲市民在線上尋找工作時審慎,不要貪一時之快,若被要求開立銀行帳戶,必須清楚有關資金情況,不要誤墮法網。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雖然被告在案中收取的利益不多,但由於案件涉及的「黑錢」款項龐大,所以刑罰合理且具阻嚇性。在當今這個數字化時代,「洗黑錢」活動其實無所遁形,容易被追蹤,希望今後不要再有人鋌而走險。
本案是香港歷來第3大「洗黑錢」案件。最大的「洗黑錢」案件涉款131億元,22歲內地青年在2013年被判監10年半;第二大案件涉款68億元,61歲婦人同樣在2013年被判監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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