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草案説明,中央應該在很例外和特殊的情況行使管轄權,説明中提及《基本法》第18條第4款,即是發生特區政府無法控制的動亂,而動亂危害國家安全、構成緊急狀態,這一類就是中央行使管轄權的情況。
將會列席人大常委會的陳弘毅接受深圳衛視專訪時說,相信中央成立駐港國安公署,對有關的極端和極為特殊情況行使執法權,駐港的内地國安人員會直接行使執法權、逮捕權或者調查案件的權力,但公署主要角色是與特區政府建立聯繫,通過合作確保維護國安的工作有效實施,以及負責收集情報。
陳弘毅又表示,國安法是中央制定的法律,與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基本法》第23條,屬於不同層次的法律,即使將來就23條立法,都不能改變或者修改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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