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1日)下午指,香港國安法列明,在3種情形下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當中涉及提請中央政府的程序,形容是制度保障,做到萬無一失。她指,國家安全案件不但涉及香港,亦涉及複雜的國際形勢,可能超越港府處理能力,例如涉及外國一些機構和組織深度介入案件或國防軍事等複雜情況,還有有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情況,如只靠特區的力量難以查清和辦理。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如果香港被人高度滲透,對辦案人士失去信心,可能提請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但認為這種情形幾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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