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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部分為延伸現有法例安排

2020-07-07
李家超表示,實施細則涉及措施中部分只是延伸目前法例的安排(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攝)

李家超表示,實施細則涉及措施中部分只是延伸目前法例的安排(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攝)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政府代表今日(7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的內容。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實施細則涉及的7個措施中有4個措施只是將目前法例的安排,延伸至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李家超指出,細則中提及在特別情況下警方可授權人員在無手令下進入處所搜證,與目前處理槍械和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做法相同;警員可申請手令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也是《防止賄賂條例》做法的延伸。另外,保安局長可書面通知凍結可疑財產,律政司長可申請充公以及律政司長或警員可申請要求疑犯指定時間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都是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和《聯合國反恐條例》做法相若。

李家超指,細則列明警方可要求移除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網上信息,屬於新的措施,需先取得保安局長批准,才可行使權力,而且個人和網絡供應商都可以提出合理辯解。至於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做法,李家超表示,處理申請時必須考慮必須性、相稱性和比例性,而國安委亦會監督警方的工作。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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