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屈穎妍
曾經聽一位上司談到炒人的藝術,他說,做主管,免不了要炒人,解僱下屬最怕就是大家不服氣,一句「無良僱主」會令工作團隊失去賣命的動力,故炒人必須要有技巧,炒魷的最高境界,就是炒完人之後,其他人都拍手叫好,甚至覺得你太仁慈炒得太遲。
這幾天,忽然想起這種炒人藝術。
辛辣的香港國安法正式頒下,大部分香港市民拍手稱慶,毫無怨言,甚至嫌新法來得太遲。平日完全不關心政治的朋友,竟然興高采烈地傳我幾頁國安法懶人包。最怕看法律條文的我,竟然也在法律頒布夜,第一時間把66條律法反覆細看,研究再研究,邊看邊叫好。
就像上司教我的炒人藝術,要炒,就要炒到大家燒炮仗歡送;同理,要立法,就要立到個個心悅誠服,吃了辣椒還要多謝你。
回想2003年的廿三條,沒今日香港國安法的權力大、覆蓋廣、影響深,連立法的影都未出來,不過拿出來諮詢一下,已經鬧到五十萬人上街。今天的香港國安法,出台前沒人看過,連特首林鄭都酸溜溜地說沒看過條文,大家在瞎子摸象,直至千呼萬喚出來了,香港人又甘之如飴。原來,關鍵並不在條文內容,而是關乎環境氣氛。
過去一年,或者嚴格來說,是過去五年,香港人的共同狀態可以用四個字來形容:忍無可忍。無論議會、街頭、學校、職場、政府、媒體、社區……全面的崩壞淪陷,讓大家愈來愈認同一種方向,就是治亂世要用重典。
細看香港國安法條文,是會愈看愈興奮的,除了重點的分裂國家、叛國、恐怖主義、勾結外部勢力四個主項,原來中央對我們這五年來面對的黑暗歲月,都看在眼裏、記在心上,機會一來,就傾全力落藥解決。
譬如:拉布。按新法第22條第3項:「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議員拉布,或者開半年會都選不了主席,就是犯了國安法,最高刑罪是無期徒刑。
又譬如:當我們看到那些被定罪緩刑的,如陳淑莊,或者坐完監出來的,如邵家臻,竟然可以大搖大擺繼續在議事堂上瘋言瘋語,新法例的第35條,就彷彿是為他們度身訂造:任何人觸犯國家安全罪,即喪失其立法會議員、區議員、行政長官選委、政府官員、公務人員、行會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等資格。
至於第29條:「引發特區居民對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不就是對付那些831打死人謠言、黑警死全家的詛咒嗎?
還有最辣的第43條,賦予警務處在處理國安案件時的無上權力……看到這裏,真的會心微笑,感謝反對派這些年的瘋狂,我們才有往後的安樂。
昨日清晨,天邊出現一道彩虹,然後,下了場大雨,信佛的朋友說,是菩薩為香港灑淨。物極必反,否極泰來,反對派縱高明,終究贏不過中國人的智慧。
責任編輯:一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