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報記者 蘇榕蓉報道)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四條明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台媒指出,該法刑度與寬度都較預期大,非港人或不在港犯案都適用。兩岸學者指出,香港國安法不僅震懾境外支持「港獨」勢力,也是對「台獨」勢力的震懾。從香港國安法第20、21、22、34、36、38條等條文可以看出,境外勢力包括台灣人,如果從事支持「港獨」、「台獨」,必將受到嚴厲制裁。
香港國安法共明訂4項罪名。其中,第一節「分裂國家罪」指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脅,都屬於犯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其他參加則判監3年以下。
「煽動協助」亦屬犯罪
第二節「顛覆國家政權罪」指出,任何人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權機構依法履行職權,或者攻擊、破壞香港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和設施,致使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刑期同樣介乎3年監禁以下至無期徒刑。
上述兩項罪名均加入,如果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相關犯罪,都屬於犯罪,可判監5年以下至10年以上。
這些條文適用對象是「任何人」,這意味着包括香港人和非香港人。
此外,第三十四條明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第三十八條明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搞「台獨」違反國安法
廈門大學港澳台研究中心主任李非教授表示,「香港國安法」是香港長治久安的定海神針,確保「一國兩制」能夠行穩致遠,因為它彌補了香港的法律漏洞,制度缺陷和執行短板,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境外反華勢力以香港為平台來進行反華活動。
廈門大學台研院副院長張文生教授表示,香港國安法規定了四種犯罪,這四種犯罪的犯罪主體是「任何人」,不僅僅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的外籍人士及其他中國公民,也包括不在港的外籍人士和其他中國人,比如台灣居民。如果他們觸犯香港國安法,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張文生表示,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在香港搞「港獨」或者在台灣搞「台獨」,或搞「五獨」串聯的,也必須受到法律制裁。這是對「台獨」分子的巨大震懾。
香港國安法適用非港人
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解讀:「任何人」不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分裂國家、破壞統一」不僅是指「港獨」,也是指「台獨」。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讀:「任何人」不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至於「煽動、協助」等,去年香港修例風波中,就有台灣居民向「港獨」分子提供物資。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解讀:「任何人」不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當然也包括台灣居民
第三十四條: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違反本法規定,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驅逐出境。
解讀:如果台灣居民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圖謀分裂國家,也適用此法。
第三十六條: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解讀:「任何人」不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台灣居民在內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第三十八條: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解讀:「台獨」分子在台灣島內支持「港獨」,搞「台獨」,都可能觸法。
責任編輯:一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