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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香港國安法或終身不得擔任公職

2020-07-02
譚耀宗指,違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可能終身喪失參選資格,亦有可能只是一屆,視乎情況裁決。(中新社資料圖片)

譚耀宗指,違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可能終身喪失參選資格,亦有可能只是一屆,視乎情況裁決。(中新社資料圖片)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今早(2日)在電台節目中指,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昨日(1日)仍有人上街示威,亦有人涉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捕,反問這種情況是否反映條例不辣,大家不怕。

被問到法例未有列明經法院判決違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喪失參選資格的時限,譚耀宗指,有可能是終身,亦可能只是一屆選舉,認為除非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進一步說明,否則會交由選舉主任決定參選資格,如果不服可上訴,交由法庭裁決。

譚耀宗表示,在涉及國際或戰爭等極其嚴重情況下,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這類型國安案件才送返內地受審,按內地刑事訴訟法處理,但仍會引用香港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第35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而被法院定罪者,喪失參選或擔任議員、官員等任何公職的資格,但未提及期限。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國安法針對的是四類極嚴重罪行,故危害國家安全而被法院定罪者,有機會終身喪失參選或擔任公職的資格。

至於反對國安法可否參選立法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說,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對參選者的法定要求,選舉主任到時會依法處理參選者是否符合資格的問題。

林鄭月娥表示,香港國安法並非僅針對內部,國際間一些複雜情況,並非香港自身能看到和處理,但這些特別情況出現的機會極小,訂立該條文是為萬無一失。該條文亦避免基本法第18(4)條所規定的更嚴厲措施出現,從而按香港國安法的機制盡早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須報中央政府批准的機制,更提供了保障。

責任編輯:I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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