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國安法6月30日通過並在港實施。根據法例第44條,行政長官應當在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處理與香港國安法有關的案件和上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2日)發表聲明,就指定法官和根據香港國安法處理案件的法庭運作,陳述部分一般性原則。他指出,法官的指定不會根據政治等任何其他因素,只考慮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而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
馬道立表示,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因此,所有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他指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而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他們亦是根據《基本法》明確允許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對香港貢獻良多,行政長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馬道立提到,香港國安法第44條規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並不意味着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第44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該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馬道立又指出,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是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他強調,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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