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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港國安公署在港行使執法權必要合法

2020-07-03

【文匯網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執法權問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對此,法律專家指出,駐港國安公署在特殊情況下擁有執法權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行使相關權力是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和司法工作的有力支持和補充。同時,駐港國安公署行使執法權完全不違反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更不會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駐港國安公署辦理案件適用內地刑事訴訟法不違反基本法

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在香港特區辦理有關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才在香港特區實施。駐港國安公署執法時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否違反基本法規定?

法律專家就此分析指出,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是全國性法律完整地、普遍地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情況,包括實施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主要是香港特區,適用情形不受限制,適用對象是香港特區所有人。而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辦理的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實施主體是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適用情形不是所有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是嚴格限定於香港國安法規定的三類特定情況,適用對像客觀上也限制在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是針對香港特區所有人。因此,不存在牴觸香港基本法第18條的問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田飛龍指出,從實操層面看,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辦理的案件,其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的絕大部分在內地完成,適用全國性法律也是理所應當。

駐港國安公署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並押解至內地不違反基本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香港基本法第95條規定了香港特區與全國其他地區司法機關之間的司法協助,包括區際刑事司法協助。

專家指出,駐港國安公署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將犯罪嫌疑人逮捕並押解至內地,與基本法第95條規定的情形不同。從行為本質看,刑事司法協助是協助或代為履行一定的刑事訴訟程序或刑事實體權利的活動,本質上是兩個平等主體間的相互合作關係,是基於對方請求而給予的幫助。駐港國安公署按香港國安法規定在香港特區進行執法,是獨立的,並不依賴於香港特區提供協助和便利。

兩者的區別體現在幾個方面——

從活動主體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發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而駐港國安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進行執法,是代表中央政府在港行使管轄權,與特區並非平等的主體。

從權力行使依據看,刑事司法協助的主要依據是基於雙方合意的有關協定或實踐慣例,而駐港國安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進行執法,主要是基於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轄權,體現了中央與地方在管轄權上的劃分。

從活動內容看,刑事司法協助主要是司法領域的合作,而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刑罰等所有環節的全流程管轄。

田飛龍指出,中央和香港特區的兩個執法司法主體依照各自的法律開展執法和司法活動,各自形成一個閉環,職責分工和案件管轄劃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補、協作、配合關係,從而共同構建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系,與基本法第95條規定是兩碼事。

駐港國安公署行使執法權不會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專家指出,駐港國安公署在對相關案件進行管轄時,定將充分保障香港居民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兩個相關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從程序上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士的權利均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將嚴格按照香港國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開展有關工作,並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監督。之所以作出如此嚴格的規定,就是要確保駐港國安公署行使執法權不會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南開大學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指出,香港國安法是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的有機結合,立法十分嚴謹,程序性條款很多,遵循現代法治原則,兼顧兩制差異。法律中規定了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原則,明確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應得到充分保障。香港國安法懲治的是極少數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守法市民。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之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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