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列明,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指定情形下,可對香港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對此表示,當條例規定的極端及特殊情況出現時,中央可行使執法權、檢察權及審判權,保安局會提供適當協助,涉案人士可委託法律代表。不過他認為,若政府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相信可處理絕大部分案件,根本不需要中央出手。
李家超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按香港國安法規定,在三種極端情況下中央可行使管轄權,包括案件涉外部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導致香港特區管轄有困難;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以及出現國家安全重大威脅的情況。「在這三個非常特殊情況,公署可以立案,之後履行執法權,包括檢察權及審判權。」他指,在這情況下,保安局會擔任協助角色,作出適當配合。
被問到中央行使管轄權時,是否需要對外公布,李家超稱,處理案件時須確保行動保密性,以順利達到行動及調查的目的,同時須按法律規章行事,「我相信香港去履行職責又好,按第五十五條履行職責又好,都係按法律要求,係咩時候通知某些人。」
李家超又指,在香港國安法下,特區政府承擔處理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責無旁貸,政府會積極做好防範、制止的工作,相信特區可處理絕大部分案件,「如果我們主體責任做得到位,做好防範及制止,要去發生第五十五條的情況的機會及可能性無咁大。」
香港國安法就賦權國安處可從香港特區以外聘請及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對於會否聘用內地人員,他相信須按實際需要去做,例如在科技方面存在可能性,「這條例無說明須屬於甚麼人,例如在科技方面,如果涉及國家級的事情,對手是國家級的,在科技方面要尋求協助,這個可能性是存在,但細節不能再講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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