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國安委6日為香港國安法第43條所授予的執法措施制定實施細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9日)發表文章表示,有關細則賦予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權力,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力量。
李家超指,《細則》詳細列明七項措施的權力、程序和審批準則,符合香港國安法總則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其中四項與現有法例現時的做法沒有區別,只是使其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的罪行。有關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授權時必須考慮個案的逼切性和嚴重性,是否其他侵擾程度較低的手法不能達到目的,和符合「相稱性」及「必要性」的驗證標準,以平衡人權的保障。
李家超表示,自去年6月起,在香港發生的嚴重暴力事件不斷升級,外部勢力干預和「港獨」、「自決」等組織肆無忌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香港長遠的繁榮穩定,警方可要求在香港活動的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提交資料,多國(包括美國及澳洲)都有類似法例規管外國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而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網絡信息,則是因應近年網上或社交媒體出現不少煽動性言論或明顯虛假資訊,令不少市民尤其是年輕人被嚴重誤導,情況嚴重,市民必須合法及負責任地使用互聯網。
李家超表示,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香港有必要履行憲制責任,做好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工作。這樣香港才可回復安定太平,巿民才可過免受暴力威脅和破壞的平靜日子,各行各業才可正常營業,香港才可恢復秩序,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重回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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