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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 | 香港國安委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中樞

2020-07-09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區政府須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此,特區政府已於日前宣布成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擔任委員會主席。國務院日前亦正式任命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為香港國安委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香港國安委主要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財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以及警務處、入境處、海關首長,同時政府亦成立警務處轄下國安處,並即時委任劉賜蕙擔任首任國安處處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特首辦主任陳國基擔任,並已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任命。

香港國安法對國安委作出以下規定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香港國安委主要有以下職能。

其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並且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制定有關規劃。

其二,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政策,包括各項制度建設及法律建設。特區政府日前已就國安法第43條截取通訊條例制定執法細則。

其三,協調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可以說,國安委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中樞,特區各部門執行國安法的任何行動都必須受制於國安委,國安委將統籌統帥統領各部門維護國家安全。

其四,香港國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及個人的干涉,也就是說,香港國安委在特區具有至高無上的特殊地位,就維護國家安全而言,國安委的職權可以涵蓋任何範圍。

其五,國安委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機構,其工作必然涉及國家機密,因此其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任何機構包括傳媒機構都不能亦以任何理由要求國安委披露工作細節,尤其是國安委處理的重大國安案件案情。

其六,國安委所作出的決定具有凌駕性,不受司法覆核。由於香港國安法的憲制性凌駕性,國安委基於國安法所作出的任何決定,都將不受特區法例限制規管,國安委的任何決定都不得提請司法覆核。這是為了確保維護國家安全機制有效運作的基本原則,也是為了確保香港國安法能夠得到切實有效落實執行,同時也是為了確保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維護特區國家安全。

責任編輯:bonb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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