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由戴罪在身、保釋逍遙在外的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策動的旨在爭取反對派在立法會9月選舉中議席35+,並進而全面操控立法會,最終達致要挾中央政府、癱瘓特區政府的「初選」工程,將於本周六和周日(11及12日)舉行,根據戴耀廷的煽惑鼓動,全港252個地點設投票點,選民以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或紙本選票投票,以此協調全港反對派最終得到一個「穩操勝券」的「最優」選舉名單。有關「初選」行動或涉及違反《選舉(舞弊)條例》第7、第8、第9條及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22及29條。根據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觸犯該等條例嚴重者可判處十年監禁乃至終身監禁。戴耀廷因為戴罪在身,其人生已經很「精彩」了,廣大市民切勿受戴耀廷之流的蒙騙煽惑,誤墜法網。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其中第二項列明: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戴耀廷舉辦「初選」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爭取反對派達到立法會選舉35+的目標,並藉此使反對派完全操控掌控立法會,藉此要挾中央要挾特區政府,癱瘓特區政府運作,達到改變特區政權性質,改變特區行政主導的法律地位。戴耀廷的圖謀明顯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戴耀廷更加辯稱,香港國安法是內地的法律,條文未必會按常理來解釋,如果任意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是可以得出非常荒謬的結論。在香港國安法已經公布實施之後,戴耀廷依然肆無忌憚地攻擊否定香港國安法的憲制性法律地位,有恃無恐地舉辦挑戰基本法,挑戰國安法的「初選」,理應被繩之以法。司法系統更應該立即終止保釋令將戴耀廷收監,阻止其保釋在外繼續禍港殃民。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其中,(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戴耀廷「初選」之目的正如他自己所宣稱的,就是要控制香港立法會,就是要否決財政預算案,就是要癱瘓立法會,並以此逼使特區政府就範,逼使特區政府在重大政策上做出讓步。戴耀廷的所作所為明顯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即戴耀廷旨在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對此規定,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其中,(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戴耀廷煽惑策劃的「初選」,其行動綱領與意圖正如他自己宣稱的那樣,就是極力干擾阻止財政預算案通過,藉詞癱瘓特區政府運作,財政預算案被否決通過勢必將嚴重阻擾特區政府制定和執行政策,並對特區持續發展造成嚴重後果。戴耀廷公然操控選舉,蓄意製造經過小圈子篩選的參選名單,違反基本法公平選舉原則,更加觸犯香港國安法,勢必破壞特區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勢必打破行政主導的特區政治體制,勢必打破回歸以來各黨各派相對平衡的政治運作體系,勢必給特區未來社會政治發展帶來難以估量的嚴重後果,亦由此勢必削弱特區政府的管治能力,並進而削弱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擁有的全面管治權。根據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戴耀廷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依然一意孤行舉辦違反基本法的「初選」,並且肆無忌憚地揚言旨在否決財政預算案,旨在控制立法會並癱瘓特區政府,從其犯罪動機意圖,乃至實施的涉嫌犯罪行為以及犯罪後果三個方面都明顯違反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十二,二十九條,證據確鑿,事實清晰。香港國安委與駐港國安公署應該盡快依據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將戴耀廷繩之於法,尊國法之嚴,立國法之威,行國法之效,讓香港國安法真正成為有牙老虎,將一切膽敢推翻特區政權,擾亂特區社會政治生活,破壞特區社會政治生態的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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