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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律政司負責檢控絕大部分國安案件

2020-07-13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國安法於6月30日正式刊憲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遂告確立。香港國安法對維護國家安全所涉及的各類案件的執法司法等法律程序有明確清晰的界定規範。其中,對律政司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職責職能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香港國安法有關律政司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職能之規定可以理解為:

其一,律政司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立專職的國家安全犯罪檢控部門,專責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檢控和其他相關的法律事務。

其二,律政司負責檢控國安案件的檢控官須徵得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才能任命,即香港國安委對律政司專責國安案件的檢控官之任命有實質性決定權。

其三,律政司負責檢控國安案件的檢控科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直接命。而行政長官任命該等人士前必須書面徵詢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即駐港國安公署將有權直接過問對該等人士之任命。

其四,律政司國安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就職時必須宣誓效忠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宣誓效忠基本法即意味效忠中央。

其五,律政司負責檢控國安案件的有關人士必須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香港國安法從法律程序及法律執行層面,明確規定了律政司維護香港特區國家安全的職責職能職權職限,定明了律政司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負有重大的職責,為律政司爾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奠定了法理基礎。(香港國安法百問百答之六)

責任編輯:I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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