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選舉主任裁定今年立法會換屆選舉12名獲提名人士提名無效。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的參選人,包括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晃維、何桂藍、劉穎匡,熱血公民鄭錦滿,公民黨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鄭達鴻,以及專業議政梁繼昌。選舉主任在其決定理據中明確指出該項決定的基本考慮是該等人士是否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的聲明要求,即是否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顯然,該等人士並不符合基本法及香港本地法律的參選要求。一句話,DQ12人合憲合法合情合理。
首先,DQ12人合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亦有案例可循。選舉主任作出有關決定時已經表明,參照特區原訟法庭就陳浩天案的判詞,在第40條(1)(b)(i)的聲明要求下擁護《基本法》的意圖,並非僅僅為遵守《基本法》,而更需支持、推廣及尊奉《基本法》(判詞第132(1)及142段)。意即參選人不僅僅是口頭上陳述,或虛假陳述擁護基本法,而必須在實際行動中能夠證明是誠實地忠誠地真心實意地發自本心地擁護基本法。被DQ的該等人士長期以來肆無忌憚地鼓吹支持香港「獨立」,公然以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選項,千方百計、甚至低三下四地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甚至公然公開要求外國制裁香港加害香港。其目的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行為令人髮指,更令香港陷入持續的社會分化與動蕩中。因此,DQ12人完全合乎基本法,完全合憲。
其次,DQ12人合乎香港本地法律有關規定。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按照法定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表示明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參選人或礙於形勢所迫,或基於現實所需,或出於混入體制內繼續禍害香港的卑劣政治目的,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的前提下,簽署確認書,個別人士甚至公然拒絕簽署確認書,其主觀意圖明顯違背《立法會條例》的法定要求。因此,DQ12人完全符合香港法律的有關規定。
復次,該等人士在戴耀廷等人煽惑鼓動下,處心積慮地謀求在立法會佔多數,以行使立法會議員權力無差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任何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及財政預算案,旨在癱瘓立法會,綁架要挾特區政府,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其動機其目的其行為都在在表明,他們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也因此不可能給市民個人帶來任何利益,也不可能給香港社會持續發展帶來任何助益。因此,DQ12人完全符合700港人的整體利益,DQ12人完全合情。
再次,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誠實地進行,完全是基於基本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基於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基於香港社會的未來和諧和平發展。這其中不存在任何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更不存在黨派政見之別。選舉主任完全是依法行使法定職能,完全是出於維護全體港人的利益與福祉,完全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完全是為了淨化香港的選舉環境,完全是為了維護香港公平公正民主自由的選舉制度。DQ12人沒有任何私心私利,完全是民心所向,大勢所趨,不僅合法,更加合理。
最後,選舉主任是在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公平公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前提下所作出的公正嚴明的決定,選舉主任的合憲合法合情合理的決定不容質疑,不容挑戰,不容覆核。選舉主任更應「宜將剩勇追窮寇」,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將更多的反中亂港分子掃地出門,阻斷他們企圖渾水摸魚禍害香港之手,更斬斷他們反中亂港之路,還香港和諧和平安寧安泰的朗朗乾坤,讓香港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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