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江西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江西高院4日依法受理張玉環的國家賠償申請。
消息稱,張玉環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於9月2日向江西高院申請國家賠償。江西高院經審查認為,張玉環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於9月4日決定予以受理。
此前報道指出,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五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萬1564.5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各項共計人民幣2234萬3129元。
此外,張玉環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即江西高院在媒體和門戶網站上公開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關於人身自由賠償金的金額,《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張玉環的律師程廣鑫則認為,自1993年10月27日被收押,至2020年8月4日改判無罪,張玉環共失去自由9778天,在被關押期間,他每時每刻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於社會普通成員每日8小時的法定勞動時間,若以日均工資的一倍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明顯不合理。程廣鑫認為,國家賠償應與自由的價值屬性相匹配,賠償標準上應遵循「就高」原則。
張玉環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寫道:「無人願意用27年的自由換取500萬或1000萬的賠償,太低的賠償金不能體現正義的價值,無法撫慰冤獄所造成的創傷,不利於防範冤案的再次發生,因此請求按照國家日賠償金標準的三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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